索引号:4305000001/2022-27410 | 文号:邵医保发〔2022〕66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22-780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12-05 |
签署日期:2022-12-06 | 登记日期:2022-12-06 | 所属机构:邵阳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2022-12-06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
SYCR-2022-78004
邵医保发〔2022〕66号
邵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邵阳市药品医用耗材集采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邵阳市药品医用耗材集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邵阳市医疗保障局第31次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6日
邵阳市药品医用耗材集采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精细化管理,提升配送企业服务能力建设,保障药品耗材供应充足稳定,切实降低就医群众的医药费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列》(国令第7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是指全市落实国家、省(省级联盟)、市(市级联盟)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配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参加国家、省(省级联盟)、市(市级联盟)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协议医疗机构。
第二章 配送企业备案管理
第四条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资质要求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用良好、服务意识强,且具备24小时内向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的能力和条件。
第五条 配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分首次备案和延续备案。首次备案指新增配送企业第一次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备案表进行备案;延续备案指已备案的企业为次年拟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配送进行的备案。
第六条 首次备案时间一般每月上旬工作日受理,延续备案时间在每年1月上旬工作日受理。
第七条 配送企业应在备案时间内向市医疗保障局提交备案表进行首次或延续备案(同时提交信用承诺书),已备案的企业名单将在审定后公示。
第三章 配送流程管理
第八条 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中选产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原则上每个集采中选品种委托配送企业不少于2家、不超过5家,且至少有1家具备覆盖全市所有医疗机构的配送能力。
中选企业自行配送的,原则上只能配送本企业产品。
第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代表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签约,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医用耗材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签订协议时,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应该相互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GSP证书等相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已签约的配送公司进院。
第十条 医疗机构采购下单应有计划性。一周内,三级医院一般不超过3次,二级医院一般不超过2次,乡镇卫生院一般不超过1次(急抢救药品及医用耗材除外)。医疗机构发送的采购订单,配送企业应在24小时内确认。医疗机构收货验收合格后,应在3日内完成入库并在平台上确认。
第十一条 配送企业应按时完成配送。除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对于签订有定期定量采购合同的药品医用耗材,不论医疗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数量和金额多少,应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到位。急抢救药品、高值医用耗材4小时内送到,边远乡镇6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医用耗材,应在医疗机构发送订单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在订单确认后48小时内送到(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节假日照常配送。
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医疗机构有权要求配送企业承担误期赔偿费或终止协议等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配送企业配送到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有效期不得少于相关规定。配送企业免费提供相关伴随服务。配送企业配送的药品医用耗材必须与订单信息一致。每一批应附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购销合同的约定。
第十三条 配送企业配送药品医用耗材时应做到货票同行,符合“两票制”要求,原则上第二票票据随货同行。第二票票据随货同行确有困难的,由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最迟应在药品医用耗材验收入库之日起1周内补齐。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药品医用耗材购销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或当批次集采文件规定时间)。基层医疗机构由卫健部门核算中心代付医药货款的,应主动做好衔接,保障工作连续性。
第十五条 配送企业应有适量药品医用耗材库存。根据医疗机构报量需求、季节性用药品医用耗材高峰等做好保供预案。药品医用耗材供求紧张或短缺时,应积极主动协调货源,确保临床供应。
第十六条 配送企业应以集采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的规格和价格向医药机构配送药品医用耗材。医药机构若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配送,直至协议期满。
第四章 配送考核和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两级医保部门采取季度考核、年度综合评定的方式,对辖区内集采药品医用耗材配送情况进行考核,市医保部门每半年通报一次全市配送执行情况。
季度考核、年度综合评定均实行100分制。年度综合评定得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综合评定合格、且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纳入市医疗保障局统一管理;年度综合评定不合格的,次年确定为过渡期,过渡期当年综合评定仍不合格,即连续2年综合评定不合格的,不纳入市医疗保障局统一管理。未通过市医疗保障局备案、未纳入市医疗保障局统一管理的配送企业,原则上中选企业、医疗机构不委托或选择其进行药品医用耗材配送。
第十八条 配送企业应严格遵守《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线下交易;不得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提供假药(耗材)劣药(耗材);不得违反诚信履约规定。存在“严重”、“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的,规定时间内市医疗保障局不予备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失信人名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告诫、取消该企业本次配送资格及规定时间内不得参加本市内集中采购配送活动的处理。涉嫌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一)在集中采购配送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供货价格高于集采中选价格、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等公布的采购价格的。
(三)不按规定购货、开票、结算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网上采购、结算的。
(五)不按实际送货情况在网上进行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或到款确认等。
(六)采购品种时,未将采购全过程(所有环节包括发送采购单、到货确认、退货等)通过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完成的。
(七)配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标准交纳相关服务费的。
(八)向采购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回扣”、“开单提成”、“违反规定的赞助”、“科室提单费”、“进药费”、“新药评审费”等类似行为或行贿的。
(九)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医保行政部门职责:负责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采配送管理政策制订,负责集采配送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考核、监督及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职责:在医保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药品医用耗材集采配送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参与拟定配送企业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检查;负责备案资料受理及初核;负责网上订单、网上合同、“两票制”电子票据监测;负责药品配送信息收集整理、短缺药品配送协调。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职责:科学统筹、精准报量。按计划下达采购订单,及时验收入库,严格查验“两票制”票据,按时结算货款,及时准确反馈临床需求及质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配送企业职责: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质量管理,严守配送规程。及时、安全、保质、高效完成配送订单,确保医疗机构临床药品医用耗材的供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协议零售药店的药品集采配送管理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邵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