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机构地址:城步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6栋
负责人:肖明伟
邮编:422500
电话:0739-7361133
上班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一条 根据《中共城步苗族自治县委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步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广体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使用城步苗族自治县文物局名称。
第三条 城步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 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领域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 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活动,统筹、协调、指导全县重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设施建设,制定相关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红色旅游。
(四) 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市场发展,负责对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相关市场。
(五) 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 统筹规划全县文旅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文物、旅游和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促进文旅广体产业发展。负责县级体育彩票销售的监督管理。
(七) 指导、推进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组织开展相关科技活动及成果推广,推进相关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八) 负责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领域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领域的行业学会和协会工作。
(九) 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十) 指导、管理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工作;负责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国和省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权限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及其保护、利用、维修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承担权限范围内文物维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格审核工作;根据授权,对全县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勘探和抢救性发掘项目进行审核;依据职能,参与文物犯罪案件的办理。
(十二)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协调、组织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对考古勘探、抢救性发掘进行审核。
(十三) 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和重要保障期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项。指导实施全县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四) 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五) 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全县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十六) 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全县体育竞赛项目的设置和布局,组织管理体育训练、体育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配合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七) 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加强全县体育后备人才建设,指导和推进全县青少年体育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协调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日常管理事项。
(十八) 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管理城步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等市场的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九) 负责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整体形象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全县相关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组织大型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城步文化走出去。
(二十)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职业标准和等级标准。
(二十一)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