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SDR-2023-01001
新政办发〔2023〕1号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
新邵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以下简称《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本细则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本细则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协管教育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教育局局长担任,主要成员单位由县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协管教育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教育、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分管副职兼任,工作人员从县教育、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乡镇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校车办工作人员的配备可参照县里执行,校车经费保障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通校等级公路建设作为优先规划和建设对象,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确保通校公路安全达标。
第二章 规范校车服务提供方式
第七条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八条 校车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必须安装终端监控并接入县级平台,办理校车标牌。
第九条 提供校车服务者承担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等法规管理。校车注册落户的单位必须是提供服务的单位,禁止挂靠运营或者变相挂靠运营。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因学校设置或者撤并原因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学校服务半径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公共交通能够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应当不使用校车;使用校车的,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核发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含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校车驾驶人驾驶证;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县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在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专用校车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第十四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
第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停靠站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或者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校车标牌。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或者损毁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材料。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十七条 专用校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十八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拆除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其注销校车资格并予以公告。原校车外观标识应当在30日内消除。
第四章 校车行驶线路勘验及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校车行驶线路坚持“统一规划,安全为先,就近便民”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前,或者变更校车行驶线路等,应当组织县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校车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校车车型及路面宽度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进行实地勘查,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要严格遵循安全性、合理性、便民性。
第二十条 已经开通的校车行驶线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承担该路段养护职责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置或者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校车通行安全。
校车驾驶人发现校车行驶线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校车办、承担该路段养护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校车办应当会同县教育、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
第五章 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驾驶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驾驶人系外省籍的,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三 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校车运载学生,校车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三)校车驾驶人发现校车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靠边检查,确保安全通行;
(四)学生上下校车时,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五)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六)校车不得在晚上8点到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节假日禁止校车提供接送学生服务,特殊情况必须报县乡两级校车办同意;
(七)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它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严规定。
(八)校车运载学生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九)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新邵县校车日常检查情况记录表》,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
(十)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不得吸烟、吃东西、回头看等;
(十一)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收回校车驾驶证,并通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
(一)本人申请注销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犯罪记录或者1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审验时,提交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及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对校车驾驶人逾期未接受审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校车驾驶人所在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六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随车照管人员: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必要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或者校车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一致的,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三)学生上下车时,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分别与学校、学生监护人做好交接登记,并填写《新邵县学生(幼儿)上下车情况记录表》;
(四)学生上车后,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五)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六)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七)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迅速将车内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六章 校车监管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校车办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县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入学”依次优先原则,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定校车服务方案,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合理的校车运营方案;
(二)依法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校车的审批许可、校车标牌的核发和校车每年2次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依法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校车驾驶人的培训、审查、考核和报送工作;
(三)不定期上路督查本辖区内校车运营情况和校车运行线路标志标牌、停靠站点、防护设施等情况,将检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整改;
(四)听取各职能部门意见及监管情况反馈,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和落实上级规定精神,加大本行政辖区内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五)每半年召集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就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本地本时段校车安全运行存在问题、安全隐患,研究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方案;
(六)及时掌握校车监控平台运行、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确保校车监控平台实施无漏监控;督促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进行培训和指导;对监控平台上报的异常监控情况,及时整理上报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实时处理,落实闭环整改到位;
(七)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到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校车交强险、校车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
(八)县人民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前,县校车办应当组织县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进行实地勘查;
(九)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九条 监控平台工作职责:
(一)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全程监控。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县校车办的监控平台,并予以重点监管。
(二)县校车办每天安排2名人员对校车监控平台进行值班值守。
(三)校车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职责:
1.监控人员每天在校车运行期间,即学生上学时段和学生放学回家时段进行实时监控。每天对校车的监控率要达到100%,对管理不到位的校车进行重点监控;
2.监控人员及时处理平台报警情况,对车辆违章情况如实记录,并及时电话通知违章车辆照管员及车主,责令立即改正,对拒不整改的,报县校车办、县交警大队按有关规定查处;
3.对未上线的失联车辆和监控数据不正常的车辆,监控人员及时通知车主或校车管理单位负责人督促车主联系维修点进行维修;
4.监控人员认真填写《校车动态安全管理台账》,并于每周一向县校车办报送上周车辆监控情况登记表。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校车办报告;
5.动态监控数据在智能设备中应保存7天以上。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订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二)应当督促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在校门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车号牌号码、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停靠站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信等方式告知学生监护人;
(三)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报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等相关工作;
(四)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经常性对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消防、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配合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演练;
(五)加强校车安全监督,参与校车停靠线路、停靠站点的实地勘察,与县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并指导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三)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对新增校车依法依规登记注册,做好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
(四)加强对本辖区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校车超载、超速、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五)建立本辖区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台账;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巡查和管理,开展以校园周边为重点的交通秩序整治;依法处置机动车不避让校车及其他危害校车安全的违法行为,确保校车优先通行;
(六)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及驾驶行为的安全教育,参与制定校车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七)参与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实地勘察;
(八)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二)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三)完善农村道路特别是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等设施,加强交通安全防护。积极推动道路或交通设施管理、养护,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立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四)参与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实地勘察;
(五)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和对乡镇人民政府校车考核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及县人民政府规定,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
(三)参与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实地勘察;
(四)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履行辖区内校车集中管理和日常工作职责,制订辖区内校车管理制度,牵头组织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学校和校车驾驶员进行考核;
(三)牵头组织每学期辖区内的集中安全培训、日常巡查,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取缔处理违规接送车辆;
(四)排查处置通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协助完善通村公路学校附近交通安全标志、标牌等设施建设;
(五)加大通校公路建设力度,维护接送车辆营运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
(六)处理接送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落实村干部、辅警参与校车管理;
(七)参与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实地勘察;
(八)应当建立校车监控平台,对辖区内校车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十五条 学校职责:
(一)提供本校学生乘坐校车的需求依据,对学生乘坐校车进行源头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车安全各类应急预案;
(二)应当建立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全程监控;
(三)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车号牌号码、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停靠站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信等方式告知学生监护人;
(四)要与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五)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发放《致家长一封信》《告知书》,教育学生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六)定期开展校车安全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七)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逐步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
(八)校车发车前,学校应当进行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行;
1.无符合法定条件的随车照管人员的;
2.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一致的;
3.驾驶人疲劳驾驶的;
4.驾驶人饮酒或者严重身体不适的;
5.驾驶人情绪异常,不适宜驾驶校车的;
6.超过核载人数的;
7.妨碍校车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邵县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
2.新邵县校车驾驶资格申请(退出)表
3.新邵县校车退出申请表
4.新邵县校车日常检查情况记录表
5.新邵县校车运行“六定”登记表
6.新邵县学生(幼儿)上下车情况记录表
7.新邵县校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统计表
附件1
新邵县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
所 购 机动车 信 息 |
车辆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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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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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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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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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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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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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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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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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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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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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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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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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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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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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车 驾驶人 信 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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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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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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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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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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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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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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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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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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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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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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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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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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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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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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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运行 方案信息 |
行驶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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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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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靠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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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说 明购车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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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校车办 意见 |
本属地区域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跨属地区域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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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部门意见 |
审核人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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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交警部门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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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部门 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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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 部门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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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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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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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车管所 备案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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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该表中“车辆性质”一栏应填写“非营运、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校车等”,“用车性质”一栏应填写“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如,某幼儿园购买了一台小学生专用校车接送幼儿,车辆性质应填写小学生校车,用车性质应填写幼儿校车。
附件2
新邵县校车驾驶资格申请(退出)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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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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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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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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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 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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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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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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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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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申请 (退出)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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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无犯罪、吸毒记录证明(退出时免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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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交警 大队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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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车管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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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新邵县校车退出申请表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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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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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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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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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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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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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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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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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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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载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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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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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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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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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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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交警大队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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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车管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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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号牌 收回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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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4
新邵县校车日常检查情况记录表
被检查车辆号牌: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
检查发现的情况 |
处理结果(意见) |
备 注 |
转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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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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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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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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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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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雨刮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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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机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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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却水、喇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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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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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椅、座位安全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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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生锤、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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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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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标志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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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指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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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箱及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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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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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校车驾驶人必须每日出车前对校车进行检查 |
驾驶人(检查人)签名: 主管副校(园)长签名:
附件5
新邵县校车运行“六定”登记表
校车使用(责任)单位: 车牌号码: 核载人数: 人或 人(学生、幼儿)+ 人
校车驾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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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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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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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车照管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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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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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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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趟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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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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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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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学生(幼儿姓名) |
座位号 |
家长接送点 |
家长姓名 |
家长联系电话 |
家庭详细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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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校车运行“六定”是指定车、定人员(含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乘坐学生或幼儿)、定运行时间、定运行趟次、定运行路线、定学生(幼儿)座位。
2.此表由随车照管人员用文件夹将校车驾驶人职责、随车照管人员职责、校车乘坐人员上下车交接表、驾驶人对校车技术状况及安全设备检查记录表夹好,随身携带。
附件6
新邵县学生(幼儿)上下车情况记录表
时间: 年 月 日 随车照管人员签名: 值班教师签名: 主管副校(园)长签名:
校车使用(责任)单位 |
车牌号码 |
核载人数 |
运行时间 |
运行趟次 |
运行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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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姓名 |
座位号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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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
下午 |
上午 |
下午 |
上午 |
下午 |
上午 |
下午 |
上午 |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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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车 |
下车 |
上车 |
下车 |
上车 |
下车 |
上车 |
下车 |
上车 |
下车 |
上车 |
下车 |
上车 |
下车 |
上车 |
下车 |
上车 |
下车 |
上车 |
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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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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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入校(园)时,随车照管人员与值班教师清点人数,核实后,由值班教师、主管副校(园)长签名确认。
2.此表由随车照管人员对学生(幼儿)上下车情况在表格相应栏内分别标记:上(下)“v”、未上(下)“×”等情况。
3.此表发布由随车照管人员据实据时填写,不得提前填写或事后补填。
附件7
新邵县校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统计日期: 月 日至 月 日
序号 |
车辆所有人 |
驾驶人 |
违法行为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事故性质 |
处理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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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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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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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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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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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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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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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由县交警大队统计,每月初报县校车办。
文件下载:新政办发1关于印发《新邵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