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
背景: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省、市校车办规定。
依据: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之第五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
目标: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任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二、办事指南
1、校车使用许可。
A、应当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校车驾驶人驾驶证;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B、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C、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在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专用校车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D、校车行驶线路确需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受理许可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意见,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受理许可申请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E、校车标牌灭失或者损毁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材料,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F、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拆除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其注销校车资格并予以公告。原有校车外观标识应当在30日内消除。
2、校车驾驶资格审查。
A、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驾驶人系外省籍的,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B、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收回校车驾驶证,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
(一)本人申请注销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犯罪记录或者1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校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3、随车照管员的配备。
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随车照管人员: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必要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随车照管人员负责组织学生上、下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学生上下车时,应当分别与学校、学生监护人做好交接登记。
4、办事联系方式。
新邵县校车办,办公室设交警大队406室,办公电话0739-3910039
三、执法事项。
1、县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乘车学生台账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对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理演练开展情况及其书面记录进行检查。
2、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3、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定期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处理建议。
4、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机动车不避让校车及其他危害校车安全的违法行为,保证校车优先通行和学生上下车安全。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督促,定期听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并可以依照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导。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交通违法行为多发、被多次投诉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校车驾驶人,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调离校车驾驶岗位。
8、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咨询事项
解读单位:新邵县校车办
解读人:县校车办主任(石妍)
办公电话:3910039
相关文件:http://www.xinshao.gov.cn/xinshao/xzfbgfxwj/202302/4af33d244aa94a8da97310599e3b19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