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划、规范性文件,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包括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加强市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4、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配合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6、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国家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7、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全县监督抽查等相关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的相关监督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9、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10、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
11、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12、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
13、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工作。协调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机构资质资格及其检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对认证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14、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15、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16、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和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17、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指导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18、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19、负责权限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监测。
20、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2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规定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2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24、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规定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生产、使用以及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违法行为。
25、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机构设置
根据编委核定,我局共设24个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7个基层监管所、2个挂靠机构,全部纳入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加持应急管理股牌子)、政工股、计划财务股、政策法规股、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股、信用监督管理股、公平交易监督管理股(加挂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牌子)、价格监督管理股、广告监督管理股、标准和质量监督管理股(加挂质量强县办公室牌子)、食品药品安全协调股、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食盐安全监督管理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计量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直属机构分别是: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县市场举报投诉中心(加挂县市场信息中心牌子)、县市场监督检验检测。
基层监管所分别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酿溪、陈家坊、严塘、坪上、寸石、新田铺、龙溪铺监督管理所。
挂靠机构为新邵县消费者委员会办公室、新邵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中心(加挂)。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1、收入预算,2019年年初预算数21231560元,其中:经费拨款20726840元,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504720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24720元、罚没收入480000元)。2019年收入预算较去年增加4688057元,其中经费拨款增加4841037元,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减少152980元。
2、支出预算,2019年年初预算数21231560元,其中,基本支出11403503,项目支出514000元。支出较去年增加4688057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4688057元,其中人员经费增加4840237元,公用经费减少152180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1231560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16091560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5140000元,是指单位为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业务及执法而发生的支出,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支出500000元,主要用于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处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等方面;市场监督管理专项1650000元,主要用于市场监管专项、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工作经费、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计量器具免费检定经费、费等方面;市场监督执法专项750000元,主要用于节日市场整顿、药品和医疗器械大案要案稽查打假、执法打假专项、药品和医疗器械大案要案督查打假、打击传销等方面;信息化建设250000元,主要用于局所信息网络建设、维护以及机关大院后勤服务、房屋设备维修维护等方面;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支出700000元,主要用于乡镇监管所基层建设等方面;市场监督管理技术支持专项1290000元,主要用于食品安全检测、餐饮服务食品和药品抽验专项上解、特种设备监测经费、产品质量监督定期检验、流通领域食品检测、食品抽样检测及安全监管等方面。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24个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7个基层监管所的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336920元,比2018年预算减少452180元。主要是“三公”经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调减。
2、“三公”经费预算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875000元,其中,公务接待费50000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75000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375000元),因公出国(境)费0元。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与2018年减少80000元。
3、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我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225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060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16500元。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
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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