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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办发〔2025〕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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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DR-2025-01001
双政办发〔2025〕5号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清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直相关单位,高崇山镇、火车站乡、渡头桥镇:
《双清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双清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维修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维修基金的使用,切实解决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房屋及配套设施维修维护问题,保障搬迁群众的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的统筹管理、使用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安置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修项目的初审、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指导村开展维修基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安置点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收集搬迁群众的维修需求,核实维修项目情况,配合项目实施、公示相关信息等。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维修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管,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维修基金来源包括:
(一)由政府、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财政经费;
(二)搬迁户按规定缴纳的维修费用;
(三)维修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八条 下列共用部位的维修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一)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二)户外墙面、门厅等;
(三)房屋外的围墙、防护栏等;
(四)其他共用部位。
第九条 下列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一)供排水管道;
(二)供电线路、照明设施、路灯;
(三)消防设施;
(四)绿地、道路、沟渠、池、井;
(五)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
(六)电动车集中充电桩等共用设施设备;
(七)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使用维修基金:
(一)属于开发商或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
(二)因人为损坏需要维修的;
(三)属于城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供水、供热、供气管线等;
(四)属于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线路等;
(五)不属于业主共有产权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常规维修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搬迁户向安置点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维修申请,村民委员会核实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评估与方案制定: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评估,制定维修方案,明确维修内容、预算、工期等。
(三)公示:村民委员会将维修方案等在安置点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审核审批:
1.单次维修费用低于1万元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按政府财政资金项目模式组织实施;
2.单次维修费用1万元及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区财政、住建等部门评审审批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五)实施与验收:
1.维修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或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和保修责任;
2.项目完成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验收。
(六)资金拨付: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拨付资金,经审核后,从维修基金专户拨付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应急维修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应急维修范围包括:
1.供水、排水系统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2.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3.屋顶、外墙发生渗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4.房屋外墙存在脱落、掉落等隐患的;
5.发生严重危害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如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
(二)应急维修程序:
1.出现应急维修情形时,村民委员会应立即报告并采取解危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核实,出具情况说明和意见;
2.区发展和改革局收到应急维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核并批复;
3.维修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在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到现场开展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维修基金,或者在维修项目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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