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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SQDR-2024-01001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办发〔202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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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DR-2024-01001
双政办发〔2024〕9号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市双清区行政执法监督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辖)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双清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邵阳市双清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效,推进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推动群众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作用,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从本区各行业、各领域中聘请的,对本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兼职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员不得从行政执法人员中选聘。
第三条 区司法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解聘相关工作;
(二)组织或者邀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及有关活动;
(三)根据需要对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四)汇总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五)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协调行政执法单位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七)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员相关工作制度;
(八)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性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方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区司法局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 区司法局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会议制度,通报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总结、交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征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评价,研究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问题等。
第二章 聘 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备较强的法治观念、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能客观公正的对行政执法活动展开监督。
(四)在本区连续居住满五年以上,年龄为25至60周岁,身体健康;
(五)未受刑事处罚,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六)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七)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敢于依据职责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通过社会公开选聘和定向邀请等方式进行选聘,向社会公开选聘的行政执法监督员不得少于聘任总人数的50%。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聘任:
(一)区司法局通过新闻媒体、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者定向发函,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二)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人选;
(三)区司法局对确定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由区司法局正式聘任,颁发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并函告本地行政执法机关。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条 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行政执法监督员适当增补选聘。
增补选聘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区司法局统一组织下,对本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其职责包括:
(一)受区司法局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受区司法局邀请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调研等活动;
(三)反映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向区司法局提出监督建议;
(四)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发现的暴力执法、无证执法等明显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劝阻,同时向区司法局反馈;
(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六)承担区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向区司法局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本区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独立、公平、公正提出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
(二)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妨碍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损害行政执法相对人利益;
(二)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四)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
(五)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监督活动,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区司法局的统一组织、统一安排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完成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经区司法局审核后转送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个月内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问题整改情况报送至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可以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以外就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区司法局统一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反馈。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进行调查论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第四章 解 聘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然解聘。
行政执法监督员出现本办法规定提前解聘情形的,由区司法局作出提前解聘决定,并将解聘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提前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比较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四)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严重的;
(六)因个人原因提出辞任申请的;
(七)违反本办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员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情形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由区司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司法局作出提前解聘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因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应当将聘书交回区司法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五年一聘任、一年一考评机制,每年年终通过年终述职、集中考核的方式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