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双清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双清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SQDR-2022-01002
索引号: 4305020001/2022-21577 发文编号: 双政办发〔2022〕5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双清区
发文日期: 2022-06-0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6-07 效力状态:

SQDR202201002 

双政办发〔20225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市双清区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辖)各单位:

  《邵阳市双清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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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湖南省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及第三人为区政府的,协助政府负责人分管工作的副县()级领导可以作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庭审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六条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并在庭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情况说明。

  本规定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履行的公务;

  (四)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四)行政公益诉讼;

  (五)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被诉行政机关认为其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需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

  第十条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不免除其在其他审理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

  第十一条 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中一并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等事项,并在开庭三日前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

  第十二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案情分析、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遵守审判程序和法庭纪律,积极参与人民法院组织的庭前证据交换、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或协调等庭审活动。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经人民法院同意,被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被诉行政行为具体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提高出庭应诉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必须出庭应诉但无正当理由或者未说明理由而未出庭应诉的;

  (二)未按时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违反法庭纪律,被法院予以处罚或者建议严肃处理的;

  (四)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或者不当行为。

行政机关负责人因违反前款规定而被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本级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负责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相关人民法院反馈。

  第十六条 对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行政机关,由区人民政府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行政应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估考核体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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