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湖南省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哪些?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及第三人为区政府的,协助政府负责人分管工作的副县(处)级领导可以作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负责人。
三、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应诉?
下列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应诉,但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并在庭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情况说明。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履行的公务;
(四)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
四、行政机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四)行政公益诉讼;
(五)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被诉行政机关认为其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需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案件开庭审理前,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案情分析、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2、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遵守审判程序和法庭纪律,积极参与人民法院组织的庭前证据交换、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或协调等庭审活动。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六、在应诉工作中,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能会被追责?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必须出庭应诉但无正当理由或者未说明理由而未出庭应诉的;
(二)未按时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违反法庭纪律,被法院予以处罚或者建议严肃处理的;
(四)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或者不当行为。
行政机关负责人因违反前款规定而被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本级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负责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相关人民法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