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2021-25718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21〕22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21-0101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6-11-29 |
签署日期:2021-11-30 | 登记日期:2021-11-30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1-11-30 | 公开责任部门: |
邵市政办发〔2021〕22号
SYCR-2021-010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邵阳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定所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其他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消防队伍,主要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村级志愿消防队及社区、社会单位、机关院落和有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居民住宅小区等建立的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第三条 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接受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根据队伍建设发展需要增加投入,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税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创新工作方式,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小区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鼓励单位、个人和社会力量按照志愿原则,加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消防公益活动,捐助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消防宣传教育、推动消防队伍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应坚持依法依规和紧贴实际相结合、应建尽建和灵活建队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实现城乡全覆盖。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一节 专职消防队建设
第七条 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所在的乡镇外,其他乡镇应当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常住人口超过10000人的全国重点镇;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4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常住人口超过20000人的其他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其他乡镇;
(四)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一)应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以外的其他全国重点镇;
(二)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三)建成区面积2-4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0000-20000人的其他乡镇;
(四)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其他乡镇。
除上述乡镇以外的其他乡镇应当建立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经济基础较好的乡镇,可结合实际,建立二级以上的乡镇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建立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救援站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消防救援站较远,被列为国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六)公路超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中有关标准建设。确有困难不能完全按照标准一次建设到位的,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分步实施,逐步配备器材装备,完善队站功能,但初步建设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配置车库、器材室、办公室各1间,编配不少于8名专职消防队员,配备不少于1辆载水量1.5t以上的水罐消防车和1辆其他灭火消防车(专勤消防车)。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配置车库、器材室、办公室各1间,编配不少于5名专职消防队员,配备不少于1辆载水量1.5t以上的水罐消防车。
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队标准可参考《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中“乡镇志愿消防队”建设。配置办公室1间,编配不少于3名专职消防队员,配备1台消防车辆。其中,消防车辆可采用微型消防车、挂载机动泵具备灭火功能的摩托车、环卫洒水车、农业灌溉车等具备消防储水储剂功能的车辆。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选址、房屋建筑、库室设置等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应遵循利于执勤备战、安全实用、科学合理、方便生活的原则,建筑外观应主题鲜明,宜采用体现专职消防队特点的装修风格,确保具有明确的标志性和可识别性。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可与其他用房合用。
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可单独组建或联合组建,参照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当地消防救援大队验收。
验收合格并具备驻勤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投入驻勤,并逐级报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投入驻勤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经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同意,并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第二节 志愿消防队建设
第十四条 所有行政村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分为一级志愿消防队和二级志愿消防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建立一级志愿消防队:
(一)30户以上农村大屋场、大团寨的行政村;
(二)省级以上文物古建筑的行政村;
(三)人口超过3000人的行政村;
(四)历史文化古村。
除上述条件外的行政村,应建立二级志愿消防队。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湖南省志愿消防队管理标准》要求,建设志愿消防队。确有困难不能完全按照标准一次建设到位的,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分步实施,逐步配置器材装备,完善队站功能,但初步建设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类别 |
界定标准 |
建设标准 |
|||
人员 |
车辆 |
消防器材 |
个人防护装备 |
||
一级志愿消防队 |
1.含30户以上农村大屋场、大团寨的行政村; 2.含省级以上文物古建筑的行政村; 3.人口超过3000人的行政村; 4.文化古村。 |
不少于6 人 |
1台专供消防使用的摩托车 |
机动消防泵1台、水枪2支、水带10盘、消防火镐1把、消防斧1把、干粉灭火器6具 |
设置10-20㎡的器材装备库,配置消防服6套、头盔6个、消防手套6副、消防安全腰带6条、消防靴6双 |
二级志愿消防队 |
上述条件情况以外的行政村 |
不少于6 人 |
1台专供消防使用的摩托车(选配) |
机动消防泵1台、水枪2支、水带10盘、消防火镐1把、消防斧1把、干粉灭火器6具 |
设置10-20㎡的器材装备库,配置消防服6套、头盔6个、消防手套6副、消防安全腰带6条、消防靴6双 |
类别 |
人员 |
车辆 |
消防器材 |
个人防护装备 |
城市社区微型消防站 |
不少于6人 |
1台专供消防使用的摩托车(选配) |
消防器材柜1个、水枪2支、水带10盘、消防斧1把、消火栓扳手1把、手持对讲机2具 |
设置器材库和器材柜,配置消防服6套、头盔6个、消防手套6副、消防安全腰带6条、消防靴6双、照明灯6具 |
乡镇社区微型消防站 |
不少于6人 |
1台专供消防使用的摩托车(选配) |
机动消防泵1台、水枪2支、水带10盘、消防斧1把、消火栓扳手1把、手持对讲机2具 |
设置器材库,配置消防服6套、头盔6个、消防手套6副、消防安全腰带6条、消防靴6双、照明灯6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