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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切实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要从当地经济发展、车辆保有量、城区规划和环境保护等实际情况出发,以“满足需要,方便群众,打破垄断,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为原则。新设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我市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2.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展示区、业务办理区、顾客休息区等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二手车展示、保管、金融、保险、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场地,以及交易档案保管设施。二手车交易时,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审核并确认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填写《邵阳市机动车交易协定表》。

  3.二手车交易市场实行先发证建设、后备案的管理制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我市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其行业特征,经营范围明确表述为“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取得营业执照后,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所需手续。

  4.二手车交易市场建成后,开办者应当及时向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税务等部门进行实地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开办者持县(市)联合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到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5.二手车交易市场验收标准:

1)有醒目的企业标牌;

  (2)新设立市场交易场地面积:市内交易场地10000平方米以上、交易服务大厅500平方米以上;县(市)交易场地5000平方米以上,交易服务大厅300平方米以上;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展示区、业务办理区、顾客休息区等固定场所和设施;有为客户提供二手车保管、金融、保险、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场地,以及交易档案保管设施;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市场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6.二手车市场登记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出示原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符合消防安全的验收证件或文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市场内入驻经销公司、经纪公司、经纪人、评估机构、拍卖等机构名单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资料后,在商务部汽车贸易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上报省厅。省厅审核通过后,由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发放《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证》。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市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开票软件。

  8.已建成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县(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引导二手经销、经纪等公司入场经营,严禁占道经营,以路为市,影响城市交通和安全,影响城市形象和城市环境卫生。

  9.二手车交易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1)领取《营业执照》后,达不到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要求的二手车交易市场;

  (2)擅自改变市场功能,不能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入场交易场地、设施和相关服务的二手车交易市场;

  (3)设施老化,管理混乱,不能为二手车经营者提供入场交易场地、设施和相关服务的二手车交易市场;

4)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

  拒不整改或到期未完成整改的,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出具建议函,由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其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并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切实加强二手车经销企业管理

  二手车经销企业是指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行为特征为: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

  1.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请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经销”作为其行业特征;经营范围明确表述为“二手车经销”。

  2.新设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原则上应设在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过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或品牌经销商场内。

  3.未设在二手交易市场内的经销企业经营面积(含车辆展示场地)不得低于400平方米,具有车辆检测、整备以及售后服务所需的工具、设施、设备与工位。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设置在城市主干道,不得占用城市公共道路及公共区域。

  4.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车辆时,应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

  5.二手车经销公司只能对本公司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代开发票。发票上卖方一栏应填写本公司的名称,即车辆原所有权与二手车经销公司名称相符。

    三、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各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本通知出台以前辖区内已批准设立的所有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一次清理整治行动,确保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在2015年12月底前达到标准。

  1.对经县(市)商务、工商、公安、物价、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共同验收达到标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由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文件、填写《湖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及相关备案材料,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对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发放《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证》。

  2.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达不到验收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由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取消其经营资格建议函。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依法注销其二手车交易市场《营业执照》,并通报所在县(市)商务、公安、物价、国税、地税行政主管部门。

  3.对通过清理整顿后暂时无达标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县(市),为方便当地群众办理二手交易过户手续,可采取以下过渡办法:

  (1)原有二手车交易市场仍愿意继续保留其经营资格的,可向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保留原因、只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今后当地建成达标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始营业后将注销经营资格的承诺,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和承诺书审核同意后,可向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暂时保留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资格的建议函。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暂时保留其《营业执照》。

  (3)对暂时保留经营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交备案资料审核后,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出具只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的《湖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同时,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备案资料。

  四、《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39号)继续有效,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湖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

附件2:邵阳市机动车交易协定表

附件3: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证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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