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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SYCR-2023-69003

邵金管字〔20233

关于调整和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

通知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精神,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邵金管字〔20191号)和《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实施细则》(邵金管字〔20211号)进行部分调整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最低可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N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核定,但不得超过按购(建)房屋情况及按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测算的可贷款额度。

二、提高首套房贷款个贷倍数

1. 连续按月缴存6个月(含6个月)至1年的缴存职工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在原有个贷倍数N)的基础上,可增加为N+2,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N+2)倍数。

2. 连续按月缴存1年以上的缴存职工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在原有个贷倍数N)的基础上,可增加为N+5,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N+5)倍数。

3. 按上述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均不得超过按购(建)房屋情况及按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测算的可贷款额度及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上限。

备注:当前N=16N倍数以个贷率确定,每半年调整一次。

三、放宽业务受理时限

缴存职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两年内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四、简化租房提取资料,适当提高租房标准

    缴存职工提供无房证明,即可办理租房提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申请人不超过1000/、已婚申请人(含配偶)不超过1500/月、生育二(含配偶)不超过1800/月、生育三(含配偶)不超过2000/月,未超过限额的,按照实际房租提取。

五、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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