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调整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调整和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优化调整,于2023年3月24日起执行。
二、政策调整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
三、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最低可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N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核定,但不得超过按购(建)房屋情况及按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测算的可贷款额度。
(二)提高首套房贷款个贷倍数
1. 连续按月缴存6个月(含6个月)至1年的缴存职工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在原有“个贷倍数”(N)的基础上,可增加为N+2,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N+2)倍数。
2. 连续按月缴存1年以上的缴存职工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在原有“个贷倍数”(N)的基础上,可增加为N+5,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N+5)倍数。
3. 按上述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均不得超过按购(建)房屋情况及按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测算的可贷款额度及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上限。
备注:当前N=16,N倍数以个贷率确定,每半年调整一次。
(三)放宽业务受理时限
缴存职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两年内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四)简化租房提取资料,适当提高租房标准
缴存职工提供无房证明,即可办理租房提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申请人不超过1000元/月、已婚申请人(含配偶)不超过1500元/月、生育二孩(含配偶)的不超过1800元/月、生育三孩(含配偶)的不超过2000元/月,未超过限额的,按照实际房租提取。
四、政策调整及优化的意义
以上政策的调整及优化,满足了缴存职工的购(租)房资金需求,有力的支持了住房消费,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