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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SYCR-2022-20001


邵商〔
202221


邵阳市商务局邵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邵阳市商务局      邵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9日




附件

邵阳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储备猪肉调控市场的作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到、用得上,有效保障我市猪肉市场应急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猪肉,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对肉类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猪肉产品,包括冻猪肉储备和生猪活体储备。  

第三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猪肉储备年度储备计划,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和承储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从事猪肉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一)市商务局负责市级储备猪肉的行政管理;提出猪肉储备规模和结构的建议;审核储备区域布局及承储企业(含储备冷库和活体储备基地场)的资质,对承储企业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对猪肉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对承储单位下达猪肉储备任务;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储备动用及投放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实施。  

(二)市财政局负责编制猪肉储备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程序落实和拨付猪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会同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市级猪肉储备项目的申报,接受市商务局委托对辖区内承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猪肉进行实地检查,督促辖区内市级猪肉储备企业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将专项资金补贴拨付至承储企业,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猪肉储备入储、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及时上报猪肉储备月报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动用储备猪肉方案,按照省、市级下达的动用计划保质保量提供储备猪肉。  


第三章 资质管理及审核认定


第八条  市级储备猪肉承储企业的确定由市商务局牵头、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

第九条 市级储备猪肉承储企业包括独立法人性质的生猪养殖企业、紧密合作型养殖合作社,及独立法人性质的肉类冷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储备猪肉工作认识到位,自愿申请承担储备任务,能认真履行承储合同规定的义务,积极配合开展储备工作。  

(二)承储企业具有自有的基地场(储备冷库)。承储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及其基地场或冷库须在邵阳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布点和动物防疫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养殖合作社法人须有若干较大规模的主体场,必须对合作社成员的商品猪具有调运约束能力;肉类冷藏承储企业拥有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要求的冷库,低温库库容须达到500吨以上,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且须有冻猪肉自营业务。

(四)活体承储企业及其基地场商品生猪存栏量规模要求:基础母猪存栏量不低于200头,育肥猪常年存栏量不低于2000头,其中60kg以上的育肥猪不低于储备计划的70%;冻猪肉承储企业的库存量须满足能一次性提供储备计划的冻猪肉。

(五)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或加工转化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运转良好、且通过相关部门的年检,能够承担生猪活体(冻猪肉)储备安全责任,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七)财务、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信誉等级、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无欠税行为,且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新设立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需为M级);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承储单位产品质量、卫生防疫条件等符合国家、省和邵阳市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市商务局对申报企业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研究,提出承储企业及储备任务分配初步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无异后,正式确定为市级储备猪肉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储备猪肉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即按照一年一审定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市级储备猪肉承储合同,下达储备任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储备期为一年(从收储到位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自承储合同签订之日起,生猪活体20个工作日、冻猪肉40个工作日内完成储备任务的入储,并确保储备猪肉质量良好、符合《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储备生猪活体每吨按活猪20头折算。

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猪肉完成入储后,县市区商务局联合财政局及时对企业的市级猪肉入储数量和质量组织现场验收。承储企业提供采购凭证、入库凭证、管理台账、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报告或证明等资料,鼓励企业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验收合格后起算储备开始时间,并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市级猪肉储备情况实施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按承储合同规定时间落实储备猪肉收储计划,未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书面同意,承储单位不得调整更改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五章 在库(栏)及轮换管理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依照国家及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须建立完善的储备肉管理制度,市级储备猪肉必须与自营商品、省级和县级储备商品严格分开,实行专库(专库是指储备猪肉集中存放于冻库,库容较大时应采取物理隔离单独成库)、专垛(库内专垛须按不同品种分类堆放,有通道便于验收检查)或专栏储存(生猪活体相对集中养殖)、专人管理专库生猪养殖场由相对固定人员管理)、专账记载入库、出库和库存专账附出入库原始单据或复印件、检验检疫单据或复印件、《邵阳市市级冻猪肉生猪活体储备月统计表》等资料和挂牌明示(冻库门前贴挂“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库”牌,每垛冻肉悬挂标识卡标明本垛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入库日期、轮换时间等信息,生猪储备圈应悬挂标识牌标明饲养品种、栏数量、入栏时间、预计出栏时间等信息),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猪肉储备是我市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承储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猪肉,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专库或专栏,不得将储备猪肉用于对外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储备期内,储备猪肉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轮换,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轮换时间不得超过30轮换前须报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备案。生猪活体储备原则上每个储备期内储备2轮,每轮储存6个月左右;冻猪肉储备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轮换一次。

第十九条猪肉储备轮出后,承储企业应按计划及时、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轮入后须及时报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验收,确保储备期内储备猪肉库存充足、质量良好。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及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批准,否则按擅自动用猪肉储备处理。

第二十条储备期满后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收入由承储企业所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承担其经营风险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提出猪肉储备动用及投放方案,再由市商务局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猪肉供求严重失衡或者猪肉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即同时满足“三个10”:鲜猪肉市场零售月均价格环比上涨幅度达到10%,同比上涨幅度达到10%、单月鲜猪肉价格上涨超过10/公斤);

(二)在较大范围引起抢购或猪肉市场供应十分紧张需动用市级储备猪肉;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猪肉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动用储备生猪活体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当地鲜猪肉市场均价确定。动用储备冻肉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按略高于成本确定。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储备猪肉动用投放方案,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猪肉动用方案。   

第二十四条动用后,承储企业应按计划及时、同品种、保质、等量补足储备猪肉库存。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猪肉储备的质量检验。鼓励开展第三方检测。市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对猪肉储备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储备冻猪肉(包括国产冻猪肉和进口冻猪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入储国产冻猪肉必须来源于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的加工企业,具备现行《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资质条件,或取得冻猪肉经营资质的企业,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分割鲜、冻猪瘦肉》行业标准要求。  

第二十七条生猪活体储备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公证检验,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质检单位应向市商务局出具公证检验报告书。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对承储企业完成市级储备猪肉任务时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专项资金补贴,由企业包干使用;冻猪肉补贴标准为3000//年,生猪活体补贴标准为800//年(20/吨)。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订并按计划全部储备到位且经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按冻猪肉(生猪活体)储备量,拨付乙方60%储备费用补贴资金用于承储费用,剩余40%承储费用待下年度本批次市级储备到期前,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现场检查合格后再拨付。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商务局与财政局应依据《邵阳市猪肉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日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备猪肉数量和质量、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二条承储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填写《邵阳市市级猪肉储备月报表》,经所在地县市区商务局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商务局。

第三十三条承储单位如进入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或出现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短期内无法恢复正常生产,或需将储备猪肉更换冷库和调整养殖基地场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县市区商务局与财政局,县市区市商务局与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再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市商务局与财政局、县市区商务局与财政局应对承储单位的储备情况实行抽查或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承储单位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予受理市级和省级猪肉储备项目申报: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按时报送报表或虚报数据的;

(二)对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不按要求接受、配合工作督查及督查不合格的;

(四)绩效评价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其它影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的。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承储资格,并收回其已获得的补贴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市级和省级猪肉储备项目申报:

(一)储备数量不真实、质量质量不合格或储存不安全的;

(二)将市级储备猪肉用于对外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三)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猪肉动用投放方案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承储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情况加大县级猪肉储备力度,制定相关应急供应预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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