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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复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SYCR-2021-02001

邵市发改公管〔202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纪委市监委关于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复核机制的监察建议,结合邵阳实际情况,报经市公管委研究同意,现将《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复核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复核现场管理规定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324


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复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入场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秩序,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811号)等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结合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现场复核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未签署评标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对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内容进行查阅及核对的行为。

第三条进入评标现场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复核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复核人员”,主要指招标人代表1名和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1名)应严格遵守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评标区)管理制度,服从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复核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在听取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关于项目评标的基本情况后,独立完成复核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复核期间,应主动离开评标现场,进入市交易中心安排的工作室等待复核结果。采用电子评标的项目应当在电子评标报告生成后,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由复核人员进入电子评标系统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

第五条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复核人员填写《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复核记录表》,逐条记录异常情况信息,并给出修改意见及修改理由。该记录表作为评标资料的有效组成部分保存归档,不得擅自销毁或更换。

()分值计算错误的;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有误的;

()其他存在明显过失,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六条复核结果无误,则由评标委员会签署评标报告,现场复核人员发放评委工资,评委离场,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整理保管评标资料。

评标报告复核有误,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复核记录表》的内容,当场修正评标结果,并重新出具评标报告。原评标报告与评标报告复核记录表作为评标资料的有效组成部分,与评标资料一并归档、保存,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销毁。

复核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用直接、间接或用暗示性的语言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引导,并按照规定对评标有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应在监控室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复核人员有违规行为或复核人员有不当解释的应立即叫停,并对复核人员提出警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做出处理,并会同市交易中心现场见证人员做好资料保全工作。

第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复核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视情节对其进行警告和公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委资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市交易中心及其现场见证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进入市交易中心的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复核记录表》                         

附件:

《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复核记录表》

项目名称:                                  

对评标报告的复核意见

评标委员会意见

复核结果

1.

2.

复核人签名:

               

1.

2.

评标委员会签名:

         

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签名:

复核人签名:

       

备注: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复核评标报告情况,原评标报告予以保留、不直接修改,修改的表格应重新打印签字后与本表一并留存,无修改意见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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