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2022-26505 | 文号:邵市政发〔2022〕6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22-000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05-11 |
签署日期:2022-05-12 | 登记日期:2022-05-12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22-05-12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
SYCR-2022-00004
邵市政发〔2022〕6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邵阳军分区
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切实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激励广大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军政〔2022〕54号)和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邵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6月8日印发的《邵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邵市政发〔2020〕7号)同时废止。
邵阳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邵阳军分区
2022年5月12日
邵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33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军政〔202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邵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凡军事实力不在邵阳市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在邵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邵机构临时工作人员的家属,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是全社会的政治任务。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县市区分别成立由当地党委政府、军分区系统和驻军单位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专职副书记任组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级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国资委、教育、市场监管、税务等职能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随军家属就业、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审核和年度就业安置方案的制定,并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驻邵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军分区系统是驻邵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协调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党委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各级党委政府根据编制空余情况,列入各年度指令性安置计划,接收单位明确接收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空余编制情况下,各事业单位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进行定向安置。接收单位明确接收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的随军家属。
各地有关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考录、公开招聘时,对随军家属不设常住户口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调剂相应编制岗位,组织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人员、社区工作者等招聘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用于录(聘)用随军家属。
第八条 随军前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正式职工的随军家属,市、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相关部门协调在本行业系统内进行指令性对口安置。企业明确安置任务后,应当在1年以内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获得二等战功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就业安置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适当岗位,确保高质量就业。
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每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岗位等情况,按照专业类别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对随军家属实施定向招考,给予适当放宽学历条件限制等优待。具体按照军队年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指导性双向选择就业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主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创业指导等服务,通过举办接收单位与随军家属双向选择见面会等方式指导随军家属实现就业。有关单位招录招聘随军家属,应当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限制。
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用人单位招聘随军家属,应按规定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等相关手续。
已签订合同的企业,不得随意裁减随军安置的家属。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困难等原因被裁减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并纳入第二年招聘计划。
第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落实好有关税费征收减免优惠政策。随军家属从事经营活动的,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证照实行零收费;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8〕36号)有关规定,执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8〕36号)有关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须有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 加强职业培训,增强随军家属就业竞争能力。各级人社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各类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随军家属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取得职业资格的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四条 对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部队驻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随军家属领取生活补贴须提供部队政治机关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无工作无收入证明、部队驻地行政区域内的户籍证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资料。领取生活补贴的随军家属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随军随队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领取生活补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一)户籍迁出部队驻地所在行政区域的;
(二)与现役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三)配偶退出现役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
(六)从事经营活动,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按规定享受军队及安置地相应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等待遇。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底前,各驻邵部队政治机关收集、统计下一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并组织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随军家属符合在市直及城区安置条件的,由军分区汇总后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军家属符合在县市区安置的,由驻地人武部门汇总后报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军前在国、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驻邵部队随军家属,需在国、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由军分区汇总呈报给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报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置。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底前,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驻邵部队专题研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下达下一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根据年度就业安置计划,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对口安置的,在次年6月底前由接收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程序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属于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对口安置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在次年12月底前完成接收工作。
接收安置过程中,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安置对象身份予以审查,一经发现假身份、假档案等弄虚作假问题,自动取消安置资格。
第五章 检查督导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建立领导责任制,将其纳入党管武装述职内容,作为政府绩效考评和双拥评比表彰的重要指标。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率偏低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评为“国防之星”“双拥工作先进个人”。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接到有关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3年内不再安置。
第十九条 驻邵部队、用人单位及随军家属本人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的福利待遇的,追回被骗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并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