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3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军政〔2022〕5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邵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和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1、随军家属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邵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2、驻邵部队的定义
凡军事实力不在邵阳市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在邵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邵机构临时工作人员的家属,不属于驻邵部队,不适用本办法。
3、随军家属的安置
(1)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各级党委政府根据编制空余情况,列入各年度指令性安置计划。
(2)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空余编制情况下,各事业单位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进行定向安置。
(3)随军前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正式职工的随军家属,市、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相关部门协调在本行业系统内进行指令性对口安置。
4、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1)户籍迁出部队驻地所在行政区域的;
(2)与现役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3)配偶退出现役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
(6)从事经营活动,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5、不服从安置的处理方式
随军家属接到有关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3年内不再安置。
三、《办法》开始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