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综合协调、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公文运转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政策调研起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安全保卫和机关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二)政工股。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考核、考评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民政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职称的考评、晋升、评聘审核上报;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县民政系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负责全局人事档案工作;指导民政行业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工作。
(三)规划财务股。组织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事业费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拟订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指导监督全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四)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社会组织管理股(加挂区划地名股、行政审批服务股牌子)。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的初审。负责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负责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全县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及直管社会组织的党群工作。
(五)社会救助股。贯彻执行省市县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调整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等救助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的实施;负责制定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等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及其资金分配和管理,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县永久性的社会救助档案;负责受理全县有关社会救助制度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复议,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六)社会事务股。拟订全县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县救助站的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七)养老服务与儿童福利股。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和老年福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做好所属困难企业的帮扶、管理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管理、儿童救助保护的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乡镇(街道)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弃儿童等儿童福利管理,协调推进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
(八)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股。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及其活动。拟订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制度,监督全县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