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洞口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解 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邵阳市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工作方案》等文件有关要求,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科学有效地管控秸秆露天焚烧,努力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4)《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
(5)《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6)《湖南省森林防火令》(湘森指令〔2024〕1号);
(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
(8)《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9)《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
(10)《关于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严控大气污染的指导意见(试行)》;
(11)《关于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划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12)《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24〕68号);
(13)《邵阳市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工作方案》(邵阳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
三、主要内容
《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共分为5项内容,具体如下:
1.秸秆露天禁烧区范围。秸秆露天禁烧区即禁止农作物秸秆等露天焚烧的区域,主要涉及城镇周边,高速公路、铁路、国省干道两侧,林地、林场等区域。
2.秸秆露天限烧区范围。秸秆露天禁烧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为秸秆露天限烧区。露天限烧区内,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气象条件、焚烧地点和方式,可开展有序焚烧。
3.处罚规定。在禁烧区域内进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的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职责规定。部门协调推进,县气象部门负责气象预报,精准研判,及时推送气象信息至相关部门;县城管部门负责建城区露天焚烧行为管控与查处;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有序焚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工作,协调各乡镇(街道、管理区)、各相关部门做好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管控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管控的相关工作。
5.执行时间。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