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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 《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一是原《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洞政办发【2017】74号)已过有效期,需重新修订。二是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第一项“各地在本通知下发后,对确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符合条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的规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参保政策发生了变化,我县原政策与之不相适应,需要进行修改。三是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应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和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我县征地补偿标准于2021年进行了调整,且目前邵阳市其它市、县、区已经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我县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迫在眉睫。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2016】132号);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

三、修订程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起草了《保障办法》修订稿。于2023年4月7日通过洞口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2023年5月12日召开了听证会(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政法委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花古街道办事处、高沙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听证代表),按照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听证会纪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论证意见和公平竞争性审查意见。

四、主要内容

《保障办法》共七章20条,包括总则、保障对象及确认程序、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工作责任、监督管理、附则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保障办法》出台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确认程序。确定了我县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时间节点、纳入保障对象的具体要求、不得纳入保障对象的具体情况、申报保障对象的具体程序。

第三章:社会保障。明确了保障对象参保原则、补贴方式及年限、社会救助、就业培训。

第四章:资金来源。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及征收标准(用地单位缴纳、政府划拨、集体补助)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五章:工作责任。明确了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保障对象名单初审责任主体。

第六章:监督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保障资金收缴和运行安全建立长效机制。

第七章:附则。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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