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生环不罚〔2025〕01号
姓名:赵*军
负责人/经营者:赵*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430522*12280030
地址:新邵县酿溪镇沙湾社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在新邵县酿溪镇原703厂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存在原703厂内,未采取“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赵*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4日;提供单位:赵*军;证明内容:证明违法行为主体资格及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14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4日对你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问题有:2025年5月起擅自擅自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存在原703厂内,未采取“三防”措施。
3、《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14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2025年5月起擅自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存在原703厂内未采取“三防”措施。
4、现场照片3张。证明: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存在原703厂内,未采取“三防”措施。
5、整改照片3张。证明:赵*军将露天堆存在工业固体废物转运处置,消除环境影响。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标准,经核算:处罚下限为100000元,上限为1000000元,通用裁量起点10%,裁量因素5个,县级行政区域内+0%,不足3个月+0%,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反行为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计算公式为:[100000/1000000+(0%+0%+0%+0%+0%)×(1-100000/1000000)]×1000000;最后罚款为100000元。
鉴于你个人系初次违法整改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对你作出决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