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更新时间: 2025-08-07 09:27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5-08-07 09:27


一、2025年5月8日,本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新邵县潭溪镇库里完全小学采购的山药进行抽检。2025年6月4日,本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新邵县潭溪镇库里完全小学采购的山药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4303250513731-S),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1.1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新邵县潭溪镇库里完全小学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查,涉案的山药系该校2025年5月8日从新邵县潭溪镇水果蔬菜店(周树根)处采购,采购数量:12斤,采购单价:5元/斤,货值金额共计60元。当事人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涉案食品的出入库登记等资料。2025年6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涉案批次的山药已全部使用完,无库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新邵县潭溪镇库里完全小学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继续实施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存好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以及检验报告等资料,并做好相关记录;

2.从正规渠道进购质量合格的食品及原料。

新邵县潭溪镇水果蔬菜店(周树根)因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本局另案处理。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对新邵县潭溪镇水果蔬菜店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处罚款5000元。

二、2025年5月7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精品小米椒、精品芒果和老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6月4日,本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No:4303250513722-S)、精品芒果(No:4303250513727-S)和老姜(No:4303250513723-S)的检测报告。精品小米椒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毒死蜱,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60,单项判定:不合格)。精品芒果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3,单项判定:不合格)。老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镉(以Cd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315,单项判定:不合格)。

本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新邵县潭溪镇乐尔乐特价超市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查,涉案的精品小米椒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3日从邵阳市北塔区恒瑞蔬菜批发部(周恒)处购进的,采购数量:20斤,单价:5.25元/斤,共计105元;售价9.58元/斤,除去自然损耗1斤,全部售出,销售金额182.02元。涉案的精品芒果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4日从邵阳市双清区张胖子进口水果批发行(张衍)处购进的,采购数量:25.5斤,单价2.9元/斤,共计74元;售价4.5元/斤,除去自然损耗2斤,全部售出,销售金额105.75元。涉案的老姜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4日从邵阳市北塔区蔬菜市场内陈军武处购进的,采购数量:40斤,单价:4.75元/斤,共计190元;售价5.98元/斤,除去自然损耗2斤,全部售出,销售金额227.24元。

当事人留存有供货商邵阳市双清区张胖子进口水果批发行(张衍)和陈军武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因邵阳市北塔区恒瑞蔬菜批发部(周恒15243971240)的执照已经遗失未补办,所以没有留存。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资料。至本局立案调查终结之日止,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的精品小米椒、精品芒果和老姜已全部售完。当事人已张贴公告对已涉案批次的精品小米椒、精品芒果和老姜进行召回。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购买涉案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无主观过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关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首违不罚的免罚条件,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继续实施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存好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以及检验报告等资料,并做好相关记录;

2.从正规渠道进购质量合格的食品及原料。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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