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小塘镇中心小学、大新镇詹家完全小学、大新镇中心小学、大新镇大新完全小学、新田铺镇中信幼儿园、小塘镇宝崽幼儿园)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更新时间: 2025-08-01 09:25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5-08-01 09:25


一、新邵县小塘镇中心小学经营中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洗涤剂餐具案

2025年6月23日,本局收到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2025年5月23日所使用的餐盘(复用餐饮具)的抽样检验报告(No:SP-JC202503410),其中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470mg/100c㎡,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涉案餐盘(复用餐饮具)为当事人自行采购,存放于食堂供学生用餐,保管、清洗、消毒均由当事人按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操作,并制作了相关餐具清洗消毒台账。2025年5月22日学生用餐后,食堂员工对餐具进行了清洗,因员工在清洗时未用足够的清洁水清洗,导致抽检不合格。

2025年630日,当事人自行将放假前的餐具清洗后送检,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No:SP-QW202500220,该批送检的不锈钢餐盘,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洗涤剂餐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抽检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在责令改正期间自行送检餐具,检验结果为合格,本局认为当事人做到了积极整改。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二、新邵县大新镇詹家完全小学经营中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洗涤剂餐具案

2025年6月24日,本局收到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2025年5月20日所使用的不锈钢菜盆(复用餐饮具)的抽样检验报告(No:SP-JC202503174),其中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309mg/100c㎡,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涉案不锈钢菜盆(复用餐饮具)为当事人自行采购,存放于食堂供学生用餐,保管、清洗、消毒均由当事人按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操作,并制作了相关餐具清洗消毒台账。2025年5月19日学生用餐后,食堂员工对餐具进行了清洗,因员工在清洗时未用足够的清洁水清洗,导致抽检不合格。

2025年7月3日,当事人自行将放假前的餐具清洗后送检,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No:SP-QW202500223),该批送检的不锈钢菜盆(复用餐饮具),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洗涤剂餐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抽检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在责令改正期间自行送检餐具,检验结果为合格,本局认为当事人做到了积极整改。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三、新邵县大新镇中心小学经营中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洗涤剂餐具案

2025年6月24日,本局收到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2025年5月20日所使用的餐盘(复用餐饮具)的抽样检验报告(No:SP-JC202503199),其中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296mg/100c㎡,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涉案餐盘(复用餐饮具)为当事人自行采购,存放于食堂供学生用餐,保管、清洗、消毒均由当事人按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操作,并制作了相关餐具清洗消毒台账。2025年5月19日学生用餐后,食堂员工对餐具进行了清洗,因员工在清洗时未用足够的清洁水清洗,导致抽检不合格。

2025年7月1日,当事人自行将放假前的餐具清洗后送检,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No:SP-QW202500221),该批送检的餐盘(复用餐饮具),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洗涤剂餐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抽检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在责令改正期间自行送检餐具,检验结果为合格,本局认为当事人做到了积极整改。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四、新邵县大新镇大新完全小学经营中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洗涤剂餐具案

2025年6月24日,本局收到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2025年5月21日所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的抽样检验报告(No:SP-JC202503253),其中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176mg/100c㎡,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涉案饭碗(复用餐饮具)为当事人自行采购,存放于食堂供学生用餐,保管、清洗、消毒均由当事人按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操作,并制作了相关餐具清洗消毒台账。2025年5月20日学生用餐后,食堂员工对餐具进行了清洗,因员工在清洗时未用足够的清洁水清洗,导致抽检不合格。

2025年7月2日,当事人自行将放假前的餐具清洗后送检,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No:SP-QW202500222),该批送检的饭碗(复用餐饮具),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洗涤剂餐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抽检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在责令改正期间自行送检餐具,检验结果为合格,本局认为当事人做到了积极整改。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五、新邵县新田铺镇中信幼儿园经营中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洗涤剂餐具案

2025年6月23日,本局收到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2025年5月22日所使用的不锈钢饭碗的抽样检验报告(No:SP-JC202503340),其中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108mg/100c㎡,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涉案不锈钢饭碗为当事人自行采购,存放于食堂供学生用餐,保管、清洗、消毒均由当事人按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操作,并制作了相关餐具清洗消毒台账。2025年5月21日学生用餐后,食堂员工对餐具进行了清洗,因员工在清洗时未用足够的清洁水清洗,导致抽检不合格。

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自行将放假前的餐具清洗后送检,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No:SP-QW202500219),该批送检的饭碗,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洗涤剂餐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抽检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在责令改正期间自行送检餐具,检验结果为合格,本局认为当事人做到了积极整改。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六、新邵县小塘镇宝崽幼儿园经营中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洗涤剂餐具案

2025年6月26日,本局收到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2025年5月27日所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的抽样检验报告(No:SP-JC202503525),其中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248mg/100c㎡,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涉案饭碗(复用餐饮具)为当事人自行采购,存放于食堂供学生用餐,保管、清洗、消毒均由当事人按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操作,并制作了相关餐具清洗消毒台账。2025年5月26日学生用餐后,食堂员工对餐具进行了清洗,因员工在清洗时未用足够的清洁水清洗,导致抽检不合格。

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自行将放假前的餐具清洗后送检,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No:SP-QW202500218),该批送检的饭碗,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洗涤剂餐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抽检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在责令改正期间自行送检餐具,检验结果为合格,本局认为当事人做到了积极整改。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新邵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新邵县数据局 网站标识码:4305220007
备案号:湘ICP备2020018426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52202000102
0739-3606418
新邵县政府门户网站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