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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邵县潭溪镇中心卫生院、新邵县龙溪铺镇中心卫生院等3家医疗机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更新时间: 2025-03-26 11:11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5-03-26 11:11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邵县潭溪镇中心卫生院新邵县龙溪铺镇中心卫生院3家医疗机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一)新邵县潭溪镇中心卫生院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对新邵县潭溪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医疗综合楼二楼妇产科门诊的流产室内配备有一台电动人工流产吸引器(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625400237;生产企业: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3.31;使用期限:自生产日期起5年,已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即2022年3月30日)。经现场检查确认,该流产室内未配备其他有效期内的电动人工流产吸引器。执法人员对上述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过程无异议。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结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电动人工流产吸引器”1台。

2.罚款26000.00元。                   

  (二)新邵县龙溪铺镇中心卫生院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对新邵县龙溪铺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院使用过期的劣药,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4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中药馆中药房的中药柜上摆放有一听“龙血竭”(生产厂家:西双版纳版纳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70510;药品生产许可证号:滇20162806;生产日期:2017年5月20日;有效期:2022年04月,规格:250g/听)已过期,经称重重量为34.5克,已使用215.5克。该“龙血竭”与其他合格药品放置于同一药架上,未设置不合格药品标识。经查询该院药房计算机系统,无中药饮片“龙血竭”使用记录。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认定为劣药,只需要事实认定,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处罚决定亦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在用的已过期的34.5克“龙血竭”为劣药。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劣药“龙血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没收过期“龙血竭”34.5克。

2.罚款30000.00元。

(三)新邵县大新镇卫生院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对新邵县大新镇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住院楼二楼的中医馆的针灸室配备的“特定电磁波治疗器”(注册证编号:渝械注准20182260111;注册人/生产企业:重庆市国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9.12;使用期限:自生产日期起5年;已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即2024年9月11日)。当事人中医馆的针灸室除上述已过期的“特定电磁波治疗器”之外,未配备其他有效期内的同类产品,且上述已失效的“特定电磁波治疗器”未粘贴不合格医疗器械警示标识或是采取其他停用措施。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结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特定电磁波治疗器”1台。

2.罚款20000.00元。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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