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2024年12月31日,本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新邵县严塘镇锦旺购物广场开展食品抽检,抽取了四季豆、长豆角等农产品。2025年1月24日,本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销售的长豆角(豇豆)的检验报告(NO:4303250100173-S),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2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及四季豆(菜豆)的检验报告(NO:4303250100174-S),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1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农产品(食品)依法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5年1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新邵县严塘镇锦旺购物广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涉案批次的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本局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涉案农产品的检验报告,要求当事人不再购进并立即召回该不合格批次的农产品,并告知其如对该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须在接到报告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本局申请复检,逾期即视为放弃该权利。经查明,当事人涉案的四季豆购进价格是5.8元/斤,共购进24.6斤,售价6.78元每斤;长豆角豆购进价格是6.7元/斤,共购进11斤,售价7.58元每斤。本案认定的当事人非法经营额共计为250.17元(24.6斤×6.78元/斤+11斤×7.58元/斤),违法所得33.79元。当事人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涉案农产品的检验报告等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新邵县严塘镇锦旺购物广场不予行政处罚。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