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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新邵县乐润生活超市)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更新时间: 2025-01-26 11:31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5-01-26 11:31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7日陪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新邵县乐润生活超市进行抽样检验,12月9日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NO:PJ20240915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茄子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量的茄子,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7日从本地农民处购进,以2.8元/斤的价格进购32斤,进货金额89.6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茄子时,未向供货方索要检验报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就直接入库进行销售。截至202412月9日,该批次不合格茄子以3.58元/斤的价格销售了32斤,销售金额为114.6元(按超市结算方式为四舍五入),获利25元认定为违法所得。调查过程中,无证据查明该批次茄子重金属含量超量的原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同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物质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元并处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25元。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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