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新邵县太芝庙镇华盛兴生活超市)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更新时间: 2024-12-10 10:15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4-12-10 10:15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新邵县太芝庙镇华盛兴生活超市)

2024年11月11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青辣椒的检验报告(:4303241034740-S),检验报告显示,新邵县太芝庙镇华盛兴生活超市所经营的“青辣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9)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2024年10月13日在邵东市大禾塘解放北路180号附88号个体工商户谭光群处购进的青辣椒,进购单价为4.2元每斤,共进购了10斤(5公斤),总进购价为42元。当事人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涉案青辣椒的检验报告等资料。2024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蔬菜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涉案批次的青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当事人涉案的青辣椒销售数量为5公斤,销售单价为14元/公斤,销售额为70元。本案认定的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70元,违法所得70元。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1日在经营场所入口墙上张贴了召回公告,实施问题食用农产品召回和整改。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止,本局未收到任何关于消费者由于食用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青辣椒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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