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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10.9)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更新时间: 2024-10-09 16:55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4-10-09 16:55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10.9)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721日食品监督抽检中的新邵县坪上镇福康祥好又多超市经营的朝天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邵县坪上镇福中圆菜市经营的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邵县坪上镇岱水桥心连心超市经营的散称小米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邵县坪上镇岱水桥百货经营的西红柿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邵县坪上镇食全菜市经营的小米椒镉(以 Cd 计)项目与泥鳅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邵县坪上镇天喜飘飘百货商行经营的皱皮椒噻虫胺项目与泥鳅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新邵县坪上镇福康祥好又多超市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该超市经营的不合格批次朝天椒采购数量1件,共19斤,金额6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4.98元/斤,总销售金额为94.62元。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我局对新邵县坪上镇福中圆菜市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该店经营的不合格批次小米椒采购数量1件,共19斤,金额7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7元/斤,总销售金额为133元。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我局对新邵县坪上镇岱水桥心连心超市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该超市经营的不合格批次散称小米椒采购数量1件,共20斤,金额1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7.98元/斤,总销售金额为159.6元。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我局对新邵县坪上镇岱水桥百货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该经营不合格批次西红柿采购数量6斤,单价3元/斤,总金额1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4元/斤,总销售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24元。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24元。

我局对新邵县坪上镇食全菜市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该店经营的不合格批次小米椒采购数量6斤,单价6.5元/斤,总金额39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7元/斤,总销售金额为42;该店经营的不合格批次泥鳅采购数量6斤,单价10元/斤,总金额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3元/斤,总销售金额为78元,违法所得78元当事人经营小米椒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泥鳅未查验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即行采购及销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78元;2.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78元。

我局对新邵县坪上镇天喜飘飘百货商行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该店经营的不合格批次皱皮椒采购数量20斤,单价3元/斤,总金额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4.5元/斤,总销售金额为90元;该店经营的不合格批次泥鳅采购数量10斤,单价10.5元/斤,总金额10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2.8元/斤,总销售金额为128元,违法所得128元。当事人经营皱皮椒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泥鳅未查验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即行采购及销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28元;2.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128元。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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