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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新农(动监)罚﹝202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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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李传时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运输生猪、运输的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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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或姓名 |
李传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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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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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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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10月22日上午12时05分我机关执法人员接到线索移送:有一辆未经备案并载有3头未附检疫票证生猪的车辆抵达新邵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我机关执法人员12时20分赶到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当事人李传时的配合下对装有生猪的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当事人李传时驾驶灰色车牌湘E2X709的货车装了3头生猪到新邵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猪未卸车,其中1头已死亡。根据当事人李传时陈述,这3头生猪系坪上镇养殖户淘汰的母猪,其中肖祥韶家2头、唐孝崔家1头。由李传时承运,待3头淘汰母猪卖完后肖祥韶、唐孝崔再付给李传时300元车费。当事人李传时无法提供车牌湘E2X709的灰色运输车辆备案信息,无法提供所载生猪的检疫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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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和依据 |
处罚内容:1.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处运输费300元的三倍罚款,罚款900元; 2.运输车辆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罚款301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壹拾元整(¥3910.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三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8”、“序号13“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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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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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025年11月18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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