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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新农(渔业)罚﹝2025﹞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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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高想生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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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或姓名 |
高想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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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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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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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9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当事人高想生在新田铺镇铜柱滩资江河流域划乘竹排开始放网,2025年4月10号早上06时15分左右开始收网的,07时40分左右网就全部收完了,2025年4月10日上午09时30分我回到家门口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丝网2副,渔获物:鲤鱼、园野鳊鱼、黄鸭叫鱼、黄尾鱼、鳜鱼、鲶鱼、银鮈鱼、鲫鱼、草鱼,共计11.5千克,竹排现场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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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和依据 |
处罚种类:1、捕鱼工具:丝网2副;2、没收渔获物:鲤鱼、园野鳊鱼、黄鸭叫鱼、黄尾鱼、鳜鱼、鲶鱼、银鮈鱼、鲫鱼、草鱼,共计11.5千克;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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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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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025年7月7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