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新农(渔业)罚﹝2025﹞8号 |
|
案件名称 |
伍烈辉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案 |
|
违法主体名称 或姓名 |
伍烈辉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22日凌晨04时30分左右,当事人伍烈辉在新邵县渔溪河伍家坝(资江分支流域)利用视频竿捕鱼,凌晨05时45分左右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视频竿一根,现场无渔获物。 |
|
行政处罚种类 和依据 |
处罚种类:1.没收捕鱼工具:视频杆1根;2.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025年6月16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