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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新农(渔业)罚﹝202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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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曾双红使用电鱼方法捕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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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或姓名 |
曾双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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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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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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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3日21时03分左右,当事人曾双红利用肩背式电鱼设备到巨口铺镇栗坪大街边山塘田里电鱼,21时16分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肩背式电鱼设备一套,另渔获物(泥鳅16条)由执法人员当场放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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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和依据 |
处罚种类:1.没收捕鱼工具:肩背式电鱼设备一套;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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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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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025年7月3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