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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林罚决字〔2025〕第008号
  • 来源:县林业局
  • 作者:县林业局
  • 更新时间: 2025-04-12 12:38
来源:县林业局 更新时间: 2025-04-12 12:38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林罚决字〔2025〕第008号

被处罚人:王青平,性别:男,现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雀塘镇。
因被处罚人王青平毁坏林地一案,本局2025年3月16日依法立案,2025年3月28日对其告知申请申辩和听证等相关权利,被处罚人王青平放弃了申辩和听证相关权利。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查明:2025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和聘请新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对现场调查、取证、核实,你于2020年3月在新邵县鸿祥废旧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厂后方种菜,毁坏林地,毁坏林地面积4.93亩(3289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具备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王青平的询问笔录、证人陈渡红的询问笔录,证实在新邵县鸿祥废旧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厂后方种菜毁坏林地是王青平所为;
证据二:现场照片和现场勘笔录,证实王青平种菜毁坏林地的地点位置;
证据三:新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结论,对王青平毁坏林地面积、林地类别和现状证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你已经构成毁坏林地案。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17〕6 号)收费标准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
本案法定情节:王青平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毁坏林地,毁坏林地面积4.93亩(3289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1、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植被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2、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商品林3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5亩以上8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植被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商品林3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植被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17〕6 号)收费标准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的标准执行。       
综上,本机关认为,王青平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依法办理使用林业用地审批手续,在新邵县鸿祥废旧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厂后方种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第二款第一项: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040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每平方米 10元罚款,毁坏林地4.93亩(3289平方米)×10=32890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大坪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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