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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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25-11-2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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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教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主体:新邵县教育局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方式 公开责任
机构职能信息 领导信息 新邵教育局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工作寸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机构信息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新邵县教育局法定职能,以及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内设机构设置 新邵县教育局内设机构的名称及机关职能、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二级机构设置 新邵县教育局二级机构的名称及职能、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新邵县教育局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以及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进行公开。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九)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工作。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政策文件信息 行政规范性文件 新邵县教育局制发或牵头起草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九)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八)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编制登记号,交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第十八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其他政策文件 由新邵县教育局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公开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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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新邵县教育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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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办
民办教育股
监督审计室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 新邵县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三十九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除依法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有关部门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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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办
民办教育股
监督审计室
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新邵县教育局涉企行政检查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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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综治办
民办教育股
监督审计室
财政信息 财政预决算和专项资金信息 根据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进展,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决算、支出预决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分处理,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公开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公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上一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相关项目及评价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机制,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号)第十二条: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财政预决算信息: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专项资金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计财股
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新邵县教育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政策依据、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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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股
重大政策转载 重大政策转载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网站要即时充分转载;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有关部门和地方网站应及时转载。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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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
信息办
业务事项 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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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资助中心
教育股
督导室
招生考试 招生入学政策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招生考试股
解读回应 政策解读 围绕新邵县教育局制发或牵头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策、规划、重大措施等,对制定背景、依据、目的、主要内容、前后政策变化、政策预期等进行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第十一条: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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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
办公室
信息办
教育股
政工股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二、统一规范: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信息办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新邵县教育局依申请公开服务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全文。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信息办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新邵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年度报告。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管理和服务 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   新邵县教育局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 公布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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