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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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25-11-24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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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主体: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方式 公开责任
机构职能信息 领导信息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简介、工作寸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机构信息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法定职能,以及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内设机构设置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内设机构的名称及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政策文件信息 行政规范性文件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制发或牵头起草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九)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八)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编制登记号,交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第十八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其他政策文件 由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公开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财政信息 财政预决算和专项资金信息 根据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进展,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决算、支出预决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分处理,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公开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公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上一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相关项目及评价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机制,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号)第十二条: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财政预决算信息: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专项资金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重大决策预公开 草案公开和解读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解释说明等。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1〕11号)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五)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三十五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1〕11号)第十七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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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求和结果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或公告,开展决策意见征集,公开相关意见征集结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1〕11号)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三十七条: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九条: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1〕11号)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大众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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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政策转载 重大政策转载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 《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网站要即时充分转载;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有关部门和地方网站应及时转载。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解读回应 政策解读 围绕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制发或牵头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策、规划、重大措施等,对制定背景、依据、目的、主要内容、前后政策变化、政策预期等进行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第十一条: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环评法制宣教股
回应关切 对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进行主动回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政务舆情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环评法制宣教股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二、统一规范: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依申请公开服务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全文。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年度报告。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办公室、各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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