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5〕151号
2025年6月28日,新邵县公安局根据举报新邵县207国道寸石镇路段查获一车无合法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牛腱,将案件的线索移送本局。经本局核实,该批货物承运的车辆车牌为桂A8F88P的厢式货车,承运司机韩某某,冷冻牛腱共320件,共计8250公斤。该车无货主随行,承运司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及小作坊登记证涉嫌造假,且无法提供货物权利人基本信息。桂A8F88P厢式货车运输的货物不明权利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法对涉案食品予以扣押,在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冷库内。2025年6月30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拍照、复印资料、调查询问、公告查找等方式调查举证,2025年10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涉案车辆车牌为桂A8F88P厢式货车,货运司机韩某某,冷冻牛腱共320件,共计8250公斤,2025年6月28日从广西南宁装车运往南京方向。该批冷冻牛腱产品为纸箱包装,标签显示:配料:冷冻牛副、饮用水、食用盐,产品类别:菜肴制品(非即食生制品)、产品执行标准号:SB/T10379-201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419094480、生产日期:2025年02月03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计量称重、储存方式:-18'以下冷冻储存、加工方式:本产品须经高温加热煮熟食用、生产厂家:定远县山泉食品加工厂、生产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食品生加工科技创业园。承运司机提供随车同行的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KBF23WA27001的检验检测报告,经执法人员核对,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为:ZF3434112520190096与标签上登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419094480不符,且包装标识产品为牛副产品与实际货物牛腱不相符。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回复函回复证明货运司机提供的KBF23WA27001的检验检测报告属于伪造。执法人员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找小作坊登记证上及标签中标注的定远县山泉食品加工厂,无法查找到该企业。本局执法人员拨打承运司机提供的电话号码,对方称不是上述货物权利人,也不清楚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由于上述涉案冷冻牛腱货运司机不能提供货主的身份信息,无法联系上权利人,本局委托货运司机将执法文书送达上述冷冻牛腱产品权利人,并转告权利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本局接受询问。截止目前,无上诉冷冻牛腱产品权利人联系本局并认领上述货物。由于无法查找货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之规定,2025年7月11日,本局在三湘都市报发布公告,通知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上货物权属及检验、检疫证明到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公告期满后,无人前来认领。2025年8月19日,涉案产品经长沙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项目及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025年9月1日,经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认定为涉案冷冻牛肉(牛腱)产品为无主货物,依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及湖南省财政厅《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罚没物资原则上实行先报批后处置,但下列物资可以先处置,后备案”第(一)项“易腐烂、变质等不适宜保存的物品,可以先行处置,其中,经检疫合格的,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的,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处置后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经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名后存档,并及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法先行处置。依据《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第(六)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危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拍卖。(六)其他有相当价值可以拍卖的物品”之规定,于2025年9月15日向新邵县财政局递交先行处置报告,处置方式为:拍卖。经新邵县财政局核准同意后,2025年9月16日,湖南顺易价鉴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及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冷冻牛肉(牛腱)产品进行价格认定,并出具价格认定书,认定上述冷冻牛肉(牛腱)产品价格为113850元。2025年9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局机关纪委及新邵县财政局工作人员通过随机抽取,委托长沙亨瑞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冷冻牛肉(牛腱)产品进行公开拍卖。2025年9月25日,上述冷冻牛肉(牛腱)产品在新邵县维也纳国际酒店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为12.8万元整,同日,拍卖公司将拍卖货款12.8万元汇缴至本局国库账户。
2025年10月11日,本局对上述涉案冷冻牛肉(牛腱)产品处置及拍卖情况通过三湘都市报予以公告,公告涉案货物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新邵县市场监管合行政执法局认领并接受询问,但不免除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逾期本局将依照规定上缴本地财政。
涉案冷冻牛腱先行处置支出经统计为8813元(含评估费用1138元,检验费2520元,仓储费用2400元,装卸费用900元,公告费用185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新邵县公安局的线索移交函及附件一份共十六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三页,照片打印件六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新邵县公安局移交的车辆及货物实施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 承运司机提供的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一页,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KBF23WA27001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四页,证明承运司机提供随货同行的资料情况及小作坊登记证与涉案产品标签生产许可不一致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复印自案卷新市监处罚[2023]179号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协助调查回复材料一份,证明司机提供的编号为KBF23WA27001牛腱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并非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属于伪造的检验检测报告的基本事实。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新市监强制字〔2025〕0628号”、送达回证、财物清单“新市监清字[2025]0628号”各一页,证明本局对涉案冷冻牛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扣押及扣押涉案物品品种及数量基本情况。
证据六、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一份,证明涉案冷冻牛肉(牛腱)产品标签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载明的定远县山泉食品加工厂无法查找的基本事实。
证据七、证据材料采集单并附U盘一份,证明涉案冷冻牛肉(牛腱)产品经过过磅清点为8.25吨,联系货运司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查找货物权利人的基本事实。
证据八:对货车司机韩某某的询问笔录五页,身份证复印件一页、驾驶证复印件一页,照片打印件一页,证明货车司机潘文凭从广西南宁装一车冷冻牛肉运往南京方向,权利人不明及涉案产品运输过程基本事实。
证据九、询问通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向涉案冷冻牛肉不明权利人发出询问通知由承运司机转交的基本事实。
证据九:2025年7月10日版三湘都市报一份,公告打印件一页,信息服务费电子发票复印件一页证明涉案冷冻牛腱产品因权利人不明,本局通过省级报刊公告查找权利人未果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委托检测鉴定合同一份共二页,检验费电子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冷冻牛肉(牛腱)委托长沙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检疫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一:长沙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二份,证明涉案冷冻牛肉(牛腱)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检验、检疫标准要求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记录一份共九页,证明涉案冷冻牛肉(牛腱)经集体讨论决定先行处置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三、关于申请对无主货物先行处置的报告二页、罚没财物处理意见表一页,证明新邵县财政部门同意本局对涉案冷冻牛肉(牛腱)予以先行处置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四、价格评估委托协议书一页、价格评估意见书一份共十五页,电子发票复印件一页,证明涉案冷冻牛肉(牛腱)产品经价格机构评估及评估费用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五:价格认定协助书一页,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共五页,证明涉案冷冻牛肉(牛腱)产品经价格部门认定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六:采集证据提取单一份、U盘一份,证明涉案冷冻牛肉(牛腱)产品承拍单位长沙亨瑞拍卖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局机关纪委、财政局工作人员随机抽取产生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七、长沙亨瑞拍卖有限公司提交的拍卖流程资料一份八十二页,拍卖公告报纸一份,拍卖过程刻录光盘一份,证明涉案冷冻牛肉(牛腱)产品经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为12.8万元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八:无主财物处理公告一份,三湘都市报一份,信息服务费电子发票一页,证明涉案冷冻牛肉(牛腱)产品先行处置公开拍卖予以公告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九:涉案物品仓库租赁合同一份、仓储、装卸费电子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冷冻牛肉(牛腱)产品仓储及装卸费用金额的基本事实。
证据二十、罚没财物处理情况表一页、拍卖款借记回单一页,证明涉案冷冻牛肉(牛腱)产品拍卖款为12.8万元的基本事实。
本案中涉案的冷冻牛肉(牛腱)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不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及国家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二十八条“罚没物品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先行处置拍卖货款12.8万元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8813元(含评估费用1138元,检验费2520元,仓储费用2400元,装卸费用900元,公告费用1855元)后的余额119187元予以没收,汇缴至新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权利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