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邵市生环罚告(2)〔2024〕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新邵县庆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谢*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430522MA*55QF2Q
地址/住址: 新邵县小塘镇观音桥村3组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开始将固废(水泥砂浆)倾倒至观音桥村村道处,村道两边堆积大量固废(水泥砂浆),涉嫌擅自倾倒固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新邵县庆丰建材有限公司(副本)、 谢宗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新邵县庆丰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违法行为主体资格及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4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问题有:2024年7月3日将固废(水泥砂浆)倾倒至观音桥村村道处,村道两边堆积大量固废(水泥砂浆),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情形。
3.《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4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新邵县庆丰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7月3日将固废(水泥砂浆)倾倒至观音桥村村道处,村道两边堆积大量固废(水泥砂浆),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情形的认可。
4.现场照片5张;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4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新邵县庆丰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7月3日将固废(水泥砂浆)倾倒至观音桥村村道处,村道两边堆积大量固废(水泥砂浆),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因你公司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罚款基数按10万元计算,处罚上限为300000元,下限为100000元,裁量因素如下:1.违法行为的区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为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5%;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只有1次,裁量百分值为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1次,裁量百分值为5%。对你公司处罚金额计算公式为:[100000/300000+(0%+5%+0%+0%+5%)×(1-100000/300000)]×300000,最后取整为: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鉴于你公司主动整改,消除环境影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
地 址: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办公室1102室(新邵县农科园) 邮政编码: 422900
联系人: 钟文文 电 话: 0739-3661403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