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生环罚(2)〔2024〕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新邵县庆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谢*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430522*A4L55QF2Q 地址/住址:新邵县小塘镇观音桥村3组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开始将固废(水泥砂浆)倾倒至观音桥村村道处,村道两边堆积大量固废(水泥砂浆),涉嫌擅自倾倒固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新邵县庆丰建材有限公司(副本)、 谢宗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新邵县庆丰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违法行为主体资格及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4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问题有:2024年7月3日将固废(水泥砂浆)倾倒至观音桥村村道处,村道两边堆积大量固废(水泥砂浆),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情形。
3.《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4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新邵县庆丰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7月3日将固废(水泥砂浆)倾倒至观音桥村村道处,村道两边堆积大量固废(水泥砂浆),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情形的认可。
4.现场照片5张;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4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新邵县庆丰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7月3日将固废(水泥砂浆)倾倒至观音桥村村道处,村道两边堆积大量固废(水泥砂浆),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告(2)〔202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因你公司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罚款基数按10万元计算,处罚上限为300000元,下限为100000元,裁量因素如下:1.违法行为的区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为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5%;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只有1次,裁量百分值为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1次,裁量百分值为5%。对你公司处罚金额计算公式为:[100000/300000+(0%+5%+0%+0%+5%)×(1-100000/300000)]×300000,最后取整为: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鉴于你公司主动整改,消除环境影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