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邵市生环不罚告(2)〔2024〕5号
当事人:新邵县金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430522*4Q55LY0M
地 址:新邵县新田铺镇金家村3组
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常生产,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在线监测设施中数采仪损坏后未在12小时内修复且未开展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新邵县金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副本)、 邓贵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新邵县金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违法行为主体资格及身份。
2.《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10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问题有:你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在线监测设施中数采仪损坏后未在12小时内修复且未开展手工监测的违法情形。
3.《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17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新邵县金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9月26日在线监测设施中数采仪损坏后未在12小时内修复且未开展手工监测的违法情形的认可。
4.现场照片2张;作出时间:2024年10月10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新邵县金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9月26日在线监测设施中数采仪损坏后未在12小时内修复且未开展手工监测的违法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我局依法下达《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邵市生环责改(2)[2024]19号)文书,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联系运维公司对在线监测设施中数采仪进行维修,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前已改正到位并报我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2日核查了当事人践诺情况,你公司已按要求改正到位,有整改报告、整改现场照片为证。鉴于你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影响,情形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拟对你公司作出决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
联系人:钟文文 电话(传真):0739-3661403 地 址: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办公室1102室(新邵县农科园) 邮政编码 :422900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