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2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烈士纪念设施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邵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予以公布。
涉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要依照保护级别、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辖区烈士纪念设施主体及附属设施周边环境风貌的日常保护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