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3〕2号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6日
新邵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合理布局养殖区域,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畜牧业发展格局。
二、划分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3.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坚持考虑现状、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5.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坚持符合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7.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1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2.《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1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5.《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17.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18.《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
1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6号)
20.《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1.《新邵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
22.《新邵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实施评估报告》
四、划分类型
1.禁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的区域。
2.限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区域。
3.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五、划分期限与范围
新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范围涵盖新邵县行政区域内所辖15个乡镇,总面积1763平方千米。本次划定以2023年为基准年,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由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期限为2023-2027年。
(一)禁养区范围
结合新邵县实际情况,新邵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基本范围如下:
1.饮用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本次划定枫树坑水库、颜岭水库、尧虞塘水库、陶新安水库、严塘镇大坝村山溪水、严塘镇刘文山溪水、坪上镇羊角村碓冲山溪水外延200米为禁养区。本次划定含以下保护区:
(1)新邵县酿溪镇芭蕉社区芭蕉自来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新邵县陈家坊镇尧虞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新邵县新田铺镇青石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新邵县太芝庙镇牛头冲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新邵县坪上镇羊角山碓冲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新邵县坪上镇筱筀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7)新邵县坪上镇社坪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8)新邵县坪上镇清水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9)新邵县坪上镇赤水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0)新邵县坪上镇朗概山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1)新邵县坪上镇向阳村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2)新邵县坪上镇颜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3)新邵县巨口铺镇白羊塘村小乐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4)新邵县巨口铺镇白云铺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5)新邵县巨口铺镇白羊塘村小乐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6)新邵县寸石镇财宏村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7)新邵县寸石镇田心村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8)新邵县寸石镇半江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9)新邵县小塘镇湴田村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0)新邵县小塘镇翠英村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1)新邵县小塘镇渡头桥村饮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2)新邵县小塘镇丰入村老祖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3)新邵县小塘镇高燕村长里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4)新邵县小塘镇桂花村桂蓝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5)新邵县小塘镇清江庙村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6)新邵县小塘镇姚口渡村饮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7)新邵县大新镇大东社区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8)新邵县大新镇栗滩社区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9)新邵县大新镇三门滩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0)新邵县龙溪铺镇上源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1)新邵县龙溪铺镇下源村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2)新邵县龙溪铺镇中源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3)新邵县龙溪铺镇罗家湾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4)新邵县潭府乡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5)新邵县潭府乡大团年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6)新邵县潭府乡樟树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7)新邵县潭府乡大江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8)新邵县潭府乡小团年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9)新邵县潭府乡文江村团结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0)新邵县潭府乡小白水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1)新邵县潭府乡车峙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2)新邵县潭溪镇光明村工农水库集中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3)新邵县潭溪镇兴东村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4)新邵县严塘镇大源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5)新邵县严塘镇江口村饮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6)新邵县严塘镇湾里村棠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7)新邵县严塘镇峡江村饮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8)新邵县严塘镇戴何村饮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9)新邵县严塘镇刘文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0)新邵县迎光乡大坻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1)新邵县迎光乡上沙溪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2)新邵县迎光乡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新邵县县辖区内自然保护区有:白水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白云岩风景名胜区)、新邵筱溪国家湿地公园、千年鸟道、新邵县龙山岳坪峰国家森林公园,上述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规模养殖。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和动物防疫、卫生防护、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城镇居民区:中心城镇全部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周边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资水和筱溪公园范围内石马江河和龙溪河两岸周边200m范围内(不足200米水平距离的以第一山脊线为准)。
(二)限养区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1.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外延200米至500米为限养区。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外延200米至500米范围为限养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禁养区外延200米至500米为限养区。
4.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区域,即G207、S217、渔龙公路两侧500米以内范围(第一山脊线不及500米距离的,控制在第一山脊线范围内)。
5.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新邵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满足环境容量区域的为适养区。
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并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管理要求
1.禁养区管理要求。严禁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场,违者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牵头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报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原有养殖场建设手续齐全、污染物排放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要在2024年7月之前要逐步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原有养殖场建设手续不齐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摸排,建立详细台账,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坚决关停到位。
2.限养区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并逐年削减畜禽养殖规模,不再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鼓励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关停、转产或搬迁。暂不能关停、转产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整改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治理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适养区管理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推行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实行农牧、种养结合,养殖废弃物实行集中治理、就地消纳、资源化利用,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压紧压实各级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
1.乡镇属地管理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据《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及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监管,协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有关工作。
2.县直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加强监管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处理的指导与服务,负责畜禽养殖场(户)备案登记管理、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规范畜禽养殖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1号)精神,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准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