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邵食药监 药罚[2015]09号
当事人:广增大药房
地 址:新田铺镇新田铺村 邮编:4229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湘DB060617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无
负 责 人:隆晓新 性别:女 职务:企业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药房药品的采购、验收、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中药柜中的玄参、木瓜等品种的中药饮片不能提供合法的票据,只有“艺磊中药经营部”手工填制的清单一张,经核实以上饮片,你店于2015年3月6日,从不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资格的企业“艺磊中药经营部”采购,数量20千克,采购金额534.00元,货值800.00元,已销售15kg,销售金额600.00元,库存5kg。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艺磊中药经营部出具的发货清单。
你店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依据此规定,本应没收你店从非法渠道采购的中药饮片(库存5kg)、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考虑到所采购的饮片从外观没有生虫、霉变现象和明显的质量问题,为了不浪费国家资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不没收你店从非法渠道采购的中药饮片,只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根据以上情况,本局决定对你店给予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二.处货值金额3被罚款计24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00.00元。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新邵县农业银行(账号:34190104000368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