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科学有效地评价2016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城管局、商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粮食局、盐业局、邮政局。
2、各镇(乡)人民政府。
二、考核机构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参与,成立专项考核小组。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见附件)。
四、考核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
2、奖惩并举;
3、检查与集中考评相结合。
五、考核方式
1、明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明查
(体时间另行通知)检查方法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明查结果占年度考核总成绩的60%。
2、暗访:暗访采取不定期、不通知、不见面进行,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直接对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所辖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暗访结果占年度考核成绩的40%。
六、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一)计分方法
1、考核设基本分100分。由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细则》逐项计分;
2、出现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30分;
3、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含有奖举报)、上级督查通报批评的县直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10分;
4、未及时落实县食安办以《督办函》形式交办的整改任务的县直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5分。
(二)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含70分)的,为不合格;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71分-90分的,为合格;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2、出现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含有奖举报)5次以上、上级督查点名通报批评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解释。
七、其他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