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解读有关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两个文件
  • 来源:
  • 作者:
  • 更新时间: 2018-11-06 15:20
来源: 更新时间: 2018-11-06 15:20

  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政策利器

  ——省民政厅厅长唐白玉解读有关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两个文件

  10月24日,全省民政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视频会议召开,落实《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和近期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8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做到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加强政策制度衔接,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对象符合条件互相纳入,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危房改造政策衔接。

  这两个文件是我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政策利器。它们有些什么新内容?记者第一时间请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唐白玉进行解读。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分为三类 

  全省216万尚未脱贫人口中,低保对象大约60万,且相当一部分是重病重残对象,家庭情况各异、致贫原因不同、困难程度不一。唐白玉表示,为了做到对象认定精准、保障精准、帮扶精准,两个文件提出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分为三类:①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经济收入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②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有一定经济收入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二类对象;③将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三类对象。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政策文件规定,我省以前主要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或者基本没有经济收入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的低保对象认定为社会保障兜底对象,而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一定经济收入、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的低保对象认定为一般社会救助保障对象。社会保障兜底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一般社会救助保障对象,按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

  唐白玉指出,两个文件结合中央对于脱贫攻坚的指示,明确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或一段时期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低保对象都是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二类、三类对象,按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

  保障对象范围拓展,保障内容增加 

  唐白玉特别强调了两个文件在政策方面的新规定新要求。她解释说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拓展了保障对象范围。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患者,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新纳入对象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①属于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②属于持证的重度残疾人或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对象。

  二是明确了建立支出型贫困救助制度。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核算家庭收入时,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提出同时考虑因重残、重病、教育等刚性支出,并予以适当扣减。主要考虑三个因素:①对家庭成员因重残、重病等增加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可适当扣减。②对家庭成员因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本年度内刚性支出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可适当扣减。③考虑贫困家庭必要的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

  三是明确了建立低保渐退机制。充分发挥低保的兜底作用,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允许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经民政、扶贫部门联合认定核实,退出低保范围。

  “刚性支出怎么定性?”唐白玉回答说,医疗支出必须是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教育支出必须是全日制学历教育。

  低保与扶贫两项制度衔接更紧 

  唐白玉还讲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广大群众特别期盼的,这次两个文件在这方面进一步作了明确。

  一是突出了对象认定互相衔接。坚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互相纳入”;二是突出了保障政策相互衔接。要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解决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 “两不愁、三保障”问题;三是突出了目标考核相互衔接。要妥善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两项制度政策规定不同、认定标准不同,不能简单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在贫困县整体脱贫摘帽时,允许获得低保金后家庭收入超过扶贫标准,又解决了“三保障”问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农村低保对象脱贫,但在其家庭自主收入未超过低保标准前不能脱低保。

  (文/陈勇  李志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新邵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新邵县数据局 网站标识码:4305220007
备案号:湘ICP备2020018426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52202000102
0739-3606418
新邵县政府门户网站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