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理收养登记内容的不同(收养、解除收养、撤销收养、补领证件),一般由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持有关证件(如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卫生、计生)、照片(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单身照片)等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办理。在民政部门要接受调查询问,填写相应表格,并由办理人员见证签名、按手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的,在登记前要进行公告60天,同时需捡拾证明和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证明应有出具该证明的警员签名和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