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收养法》规定: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同时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以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