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6〕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
新邵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5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工作步骤
2008年9月至2015年底因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或社区集体所有土地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确定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实行逐步消化,用5年时间将其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发放到位,即:2016年,对60周岁以上保障对象实施保障;2017年,对50-59周岁的保障对象实施保障;2018年,对40-49周岁的保障对象实施保障;2019、2020年对16-39周岁的保障对象实施保障。
2016年起因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或社区集体所有土地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确定,并在保障对象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缴费后计发缴费补贴。
三、工作程序
(一)启动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征地补偿安置与社会保障同步的工作机制。自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抄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人社部门,并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提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的资料。县人社部门审核该用地项目已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移送该用地项目名称、报批资料上申报的征地面积、涉及的被征地村(社区)等资料,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正式启动实施该项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两《公告》和县人社部门的启动保障工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征地所在村下达《关于启动××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组织相关村(社区)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申报和初审。
责任单位:县人社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二)确定保障对象
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将县人社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用地项目名称、征地面积、征地安置方案公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等资料分发给被征地村(社区),依照《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定工作。
保障对象的纳入方法为:户纳入保障人数=被征地户所征土地面积÷该征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该户的户籍人口数。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工作流程是:
1.被征地村(社区)组织被征地的家庭按该户应纳入的保障对象人数,申报具体的保障对象,填写《新邵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被征地村(社区)讨论通过并公示《新邵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被征地户应纳入的保障人数、所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数额,同时审核被征地村(社区)是否按照程序规定召开村民(社区居民)大会讨论和公示保障对象花名册。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村民委员会(社区)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资料:(1)《新邵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2)《新邵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张榜公示的照片;(3)县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单位、被征地村(社区)共同盖章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汇总表;(4)被征地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领取原始凭证;(5)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相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情况,每个部门工作时限分别为3个工作日。
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保障对象被征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被征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金额;
县公安部门审核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被征地户中保障对象的户籍是否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户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数;
县农经部门审核确定被征地户是否具有被征土地的承包经营资格,核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按照《办法》规定确定该户应纳入保障对象人数。
5.村(社区)将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新邵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剔除申报对象中属于《办法》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对象的五种人员后,确定保障对象名单。
6.返回被征地村(社区)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的《新邵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部门、县公安部门、县农经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被征地村(社区)
(三)社保办理和补贴资金审核
县人社部门牵头,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配合,开展政策宣传,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持有效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具有城镇户口、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应在征地安置方案公告当年到县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逐年参保缴费。保障对象补贴年限未满前,不得改变养老保险参保方式。
被征地村(社区)持保障对象的《新邵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申请表》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到县人社部门统一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领手续。
县人社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补贴年限、缴费补贴金额、当年应发补贴金额、剩余补贴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填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送县财政部门复核,由县财政部门下拨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县人社部门、县财政部门
(四)筹集和核拨资金
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5%、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应计提的集体补助(被征土地10%的征地补偿费)、县人社部门每月底将收缴到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仍存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责任单位:县财政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县人社部门
(五)保障待遇支付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县人社部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审核资金汇总表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县人社部门在保障资金到位后的当月,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将其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至本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将其缴费补贴按补贴年限数逐年均等缴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责任单位:县财政部门、县人社部门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计发办法
2008年9月起至2015年底止因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或社区集体所有土地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计算其养老保险补贴年限,以2016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计发其养老保险补贴(4491元×60%×12%×12个月×补贴年限);2016年及以后年份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当年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延后参保缴费的,仍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其缴费补贴。
五、关于集体补助计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出台前(2014年5月6日前)的用地项目,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规定以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为标准计提集体补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出台后(2014年5月6日后)的用地项目,对所征土地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安置补偿费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已将集体补助提留村集体或发给被征地农民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村委会(社区)在保障待遇计发前将集体补助缴入县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六、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国土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审计、监察、农经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协管社会保障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常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协管社会保障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协调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相关部门既要分工协作又要紧密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做好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前提和关键,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定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障对象确定,并张榜公示,防止错报、漏报、虚报。县人社部门在计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时,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审核,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冒领和基金流失。
(三)设立工作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从县人社、国土资源、财政、农经等部门抽调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实施保障工作。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追究责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定期检查,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用以奖代拨的方式安排相关单位部分工作经费。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收尽收和运行安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