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2016年1月26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号),随后,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邵人社发[2016]8号),要求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现转发省、市文件至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由于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已多次进行调整,
现将我县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医疗费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住院结算方法等多个文件进行综合归纳,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住院起付标准
县内各医院起付标准为: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首次住院1100元,
以后每次住院700元;县人民医院首次住院800元,
以后每次住院500元;县妇幼保健院、红十字会医院、乡镇卫生院、金三角医院首次住院600元,
以后每次住院300元。转邵阳市中心医院、邵阳市一人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1300元,
以后每次住院800元;转邵阳市中医院、邵阳市医专附属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1100元,
以后每次住院700元;转邵阳市二人民医院、邵阳市脑科医院、宝庆精神病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900元,
以后每次住院500元。转长沙及省内其它地市所有定点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2000元,
以后每次住院1200元。在省内非定点医院、省外医院住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2400元,
以后每次住院180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
1、在邵阳市内各定点医院住院:
①三甲医院:在职人员个人负担20%,
医保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3%,
医保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87%。
②三乙、二甲医院: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5%,
医保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9.75%,
医保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90.25%。
③二乙及以下级别医院: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2%,
医保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88%;退休人员个人负担7.8%,
医保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92.2%。
2、经批准转往邵阳市以外医院住院
①转长沙及省内其它地市定点医院住院:不分在职、退休个人负担比例统一为25%,
医保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75%。
②转省外定点医院住院:不分在职、退休个人负担比例统一为35%,
医保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65%。
3、特殊门诊:不分在职、退休个人负担比例统一为15%。
三、最高支付限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在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进统筹限额为10万元,
超过部分的费用进入大病医疗互助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全年累计进统筹最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30万元。
四、住院结算方法
全省范围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已全面实施。
医疗保险实行逐级转诊原则,凡转邵阳市各定点医院、长沙各定点医院住院,
必须先到新邵县人民医院或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初诊,如因病情需要转县外医院治疗,
必须由医院开具《转院治疗申报审批表》,再到县医保站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医保站将开具“湖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申请表”,住院时需携带《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
出院时只需向所在医院交纳个人自负部分。县医保站不再报销在已实施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
由于本通知规定的医保政策调整幅度较大及住院结算方法改变,
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务必组织干部职工及退休人员认真学习,
将通知内容传达至每位参保人员。
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 邵 县 财 政 局
二O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