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8〕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8〕8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5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经研究,决定取消7项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市级下放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
对于公布取消和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7项)
2.承接市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取消 |
2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取消 |
3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取消 |
4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取消 |
5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 |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相应取消 |
6 |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八条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相应取消 |
7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的处罚 |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八条 |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相应取消 |
附件2 承接市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 下放部门 | 承接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市公路管理局 | 县公路管理局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用公路改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承接 |
2 | 市公路管理局 | 县公路管理局 |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承接 |
3 | 市公路管理局 | 县公路管理局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属县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承接 |
4 | 市公路管理局 | 县公路管理局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属县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承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