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顺利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3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
(一)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利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三)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各政策制定机关要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具体承担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把关。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规定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建立工作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发改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商务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具体牵头负责。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县政府法制办、县商务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局相关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县发改局所属价格监督检查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对复杂疑难事项的联合审查;对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情况组织考核、检查和评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社会的举报和处理工作,负责向市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情况。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具体承担本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法制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把关。
(二)明确审查职责。按照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县发改、法制、商务、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2017年1月1日起,县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县人民政府的文件、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把关,复杂疑难事项可交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联合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政策措施,由各部门或牵头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将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结合进行。
(三)有序清理存量。各级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遵循先审查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工作程序,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稳妥有序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和废除工作。清理工作必须在2017年底前完成,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及时废除;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在存量清理中,要将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县人民政府领导召集协调会形成的会议纪要、政府常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等作为重要内容,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清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县人民政府以及县直各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开展1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政策制定机关还应当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健全竞争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县乡两级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县乡两级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
(五)加强培训和宣传。县发改、法制、商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通过主要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普及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